人保部拟规定跨省流动就业者分段计算养老金
发布时间:2011-05-13 来源:中国广播网
摘要: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后,按照“缴费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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