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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锦州草原植被恢复费试行收费标准开始实施

发布时间:2011-09-21  来源: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摘要:辽宁锦州草原植被恢复费试行收费标准开始实施

  近日,锦州市畜牧兽医局下发了《关于转发〈省畜牧局转发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锦牧发〔2011〕164号),要求各地认真遵照执行收费标准,按照《辽宁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全面做好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工作。 

    草原植被恢复费试行收费是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试行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11〕99号)文件精神,对在我省草原地区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为:人工草地每平方米4元,天然草原每平方米6元。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农牧民,不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按审批权限,由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同级草原监理站(所)负责征收。 

    草原植被恢复费试行收费标准的实施,对规范我市的草原征占用秩序、加强草原生态资源环境保护提供了完备的政策依据,必将推动我市的草原生态资源环境建设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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