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监管是关键
中国经济时报: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一个特殊的商品,各国政府都实行严格的监管。我国应该如何依靠体制机制来解决农产品安全问题?
张云华:总体上讲,保障农产品和食品安全不仅仅是监管的问题。我在自己的著作中也讨论过食品安全保障机制的问题。要保证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主要应当从两个大的方面着手,一个是政府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一个是食品产业的质量安全保障机制。
从政府管理体制上讲,仅有政府监管是不够的,政府只做监管不做服务也是不够的,政府既要做好监管也要做好服务。因为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具有公益的性质,政府不仅要监督企业做好食品安全工作,还需要进行一些服务性的工作,比如指导企业改进保障食品安全工作。另外,除了监管和服务之外,政府还应该对生产者有一定的经济激励措施。当然,这种激励的形式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从食品产业的质量安全保障机制来讲,只有企业、农户、合作社等生产主体,和超市、集贸市场等经营、流通主体一起努力,才能共同做好农产品、食品质量保障工作。
从产业方面来讲,有三个保障机制能够起到保障农产品食品安全作用,第一个是食品产业纵向一体化以及企业内部质量安全控制。纵向一体化是指一个企业为了保证质量安全,从产品源头、基地到运输、加工、销售,都由企业进行内部控制。食品产业中的龙头企业不仅通过自身内部的质量安全控制来提高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而且可以在其所在的食品生产行业起到食品安全生产的领导作用。第二个保障机制是食品工业链中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纵向契约协作。纵向契约协作是发达国家食品供给链中常见的一种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形式,也必将是未来中国食品业公司之间和公司与农户之间主要采用的合作形式。第三个是农民合作组织。农户小、散、不好管理的特点导致了农产品质量不易控制。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一个合作组织把农民组织起来,按照统一的标准、同样的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将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个有效机制。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是一种重要的食品安全保障组织形式。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将农户组织起来,提供统一的生产原料,遵守统一标准化的农业操作规范,并创立合作组织自己的品牌进行统一销售等经济活动。国外的经验也说明,要达到一定的质量要求,通过小而散的农户个体是很难实现的,而通过农民合作的形式则是比较有效的。
中国经济时报:今年夏天,五部委联合发出公告,要求在今年年底禁用十种高毒农药,这也是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采取的又一个有力举措,你如何评价我国对农产品食品的监管?
张云华:我总结了一下,国家对农产品食品的监管体系,从2003年开始经历了五次大的调整。
第一次是2003年国家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成立。食药部门被定位为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和协调机构。
第二次是2004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其中有两项重要的规定,第一项是进一步理顺有关监管部门的职责,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这种方式一直沿用到现在,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这几个主要环节由不同的部门来负责。第二项就是强化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这一点后来也一再被提及,逐步提高对地方政府的要求。
第三次是2007年成立国家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领导小组。
第四次是2008年国家食药局又划归到卫生部,职能上也有了调整,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卫生部。将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增加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法典,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第五次是2010年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有15个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是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同时,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通过国家管理体制这五次大的调整,就可以看出这十年来,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下了很大力气。目前来看,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成型了也成熟了。过去大家说,原来的食品监管是“多头管理”、呈现“九龙不治水”的局面,针对这样的问题,国家通过设置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全局上协调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的能力增强了。地方上也成立了一些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综合统一进行食品安全管理的能力也增强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