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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天水:冒领退耕还林补助款 三村官栽了跟头

发布时间:2011-09-28  来源: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
摘要:甘肃天水:冒领退耕还林补助款 三村官栽了跟头

    秦州区3名村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报退耕还林面积,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据为已有。时隔多年后,3人并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只不过,因为他们悔罪主动退赔赃款,并法院免予刑事处罚。 

    2004年,张甲任秦州区汪川镇旗沟村党支部书记,张乙任旗沟村党支部副书记,于某为汪川镇旗沟村文书,他们3人与村主任张丙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合谋将村里的机动地13.7亩分在4人名下上报,其中张甲名下3.2亩、张乙名下5亩、于某名下2.7亩、张丙名下2.8亩。自2005年至2007年间,他们分三次冒领补助款8631元,其中张甲得款2016元、张乙得款3150元、于某得款1701元、张丙得款1764元。 

    2011年4月29日,张甲、张乙以及于某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取保候审,张丙则另案处理,破案后赃款被全部追回。 

    2011年8月17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甲、张乙、于某犯贪污罪,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甲、张乙、于某作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进行退耕还林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报退耕还林面积,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据为已有,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鉴于3名被告人均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又均系初犯,主动退赔了赃款,有悔罪改表现,所以,均可免予刑事处罚。 

    依据我国《刑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张甲、张乙、于某3名被告人犯贪污罪,均免予刑事处罚,赃款8631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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