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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的法制建设(2)

发布时间:2011-11-03  来源:中国人大网
摘要:从哲学观上说,资源综合利用是人类以物质世界为本源,从尊重资源利用的规律出发,而不是以某种利用资源的模式和理念出发去利用资源,即遵循资源利用的客观性和规律性。通过在资源利用过程中总结资源利用的经验和教

    从哲学观上说,资源综合利用是人类以物质世界为本源,从尊重资源利用的规律出发,而不是以某种利用资源的模式和理念出发去利用资源,即遵循资源利用的客观性和规律性。通过在资源利用过程中总结资源利用的经验和教训,专心于对资源利用这一客观事务的研究和实践。从经济观上说,资源综合利用来自于民间的生产和经济活动,又运用于民间的生产和经济活动,必然以寻求经济效益为目标和起点,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结果;资源综合利用对效益的追求决定了这种资源利用方式既注重高效合理利用资源,又考虑这种利用在市场上的结果,是最科学的资源利用方式,也是最经济的资源利用方式。资源综合利用首先追求经济效益,进而追求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标和前提,而不以首先满足抽象的理念和模式为前提。从环境观上说,污染来自于对资源的利用过程,一切环境的污染都是资源的污染。最好、最简便的途径也就只能是在资源的利用过程中消除污染,减少末端治理。资源综合利用把资源用在该用的地方就减少或避免了对环境的污染。所以,资源综合利用的结果就是消除资源污染环境的结果,是最有效的环境保护手段之一,也是根本的途径之一,大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就是树立科学的环境观。从法律观上看,资源综合利用以法律规范作保障,又以法律的实在性为基础;没有科学、有效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资源综合利用的发展前途;规范资源综合利用的法律,在内容和结构上必须充分反映资源综合利用的客观性,按照资源综合利用的客观活动和行为特征来确立相关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规范和作为物质基础的资源综合利用的上述关系,决定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法律规范不能以抽象的理念来构筑法律的结构和内容。

    (二)我国资源综合利用的法治建设的现状

    就目前我国的资源综合利用立法情况看,总体上说较为落后。相比之下,与我国资源综合利用法治建设相关的欧洲立法极为完备。以瑞士、德国为代表的大部分西欧国家,都已建立了十分完善的关于再生资源利用的法律体系;日本和美国、加拿大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也极为完善。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俄罗斯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上的立法也远远超过我们。再生资源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一国资源战略以至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相比之下,我国有巨大的差距。我国90年代初期,开始由当时的国家计委起草资源综合利用法,历时9年,后因对这项事业缺乏了解的负责立法事物的政府智囊机构的一些人的错误认识,而使得这部经过许多人多年辛勤劳动的法律草案夭折。2002年6月立法机关引入了国际上最为先进的清洁生产立法,最后形成了我国现行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再以后,2005年开始启动中国式的循环经济立法工作,到2008年8月国家立法机关审议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后,资源综合利用立法工作就彻底告一段落,这也就意味着专门针对资源高效利用、合理利用和再生资源利用的法治建设暂告停顿,代之以发展理念、模式为主的关于资源利用的盲目、复杂的行动。就目前我国的法律规范总体来看,30部规范环境资源的法律中仅在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限的几部法律中对资源综合利用问题做出了极为原则的规定。真正对农业环境保护做出法律规范的是农业法,该法第八章第五十七条到第六十六条用10个条款的内容,对农业环境保护问题做出了规范,而且是重点就农业资源保护和利用问题做出的规范,其中涉及了农业资源综合利用问题。但仍然不够完整,需要进一步完善。在我国环境资源约束性强化的今天,这样的法制建设的状况是极不适合现实发展需要的,在国家发展战略上也是极大的失误。

    三、对建立完善我国农村资源综合利用法律制度的考虑

    就目前国家的相关法律来看,有关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的法律还有待进一步强化。前面已经说明,30部环境类法律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有关农业的法律并不算少,但涉及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的法律规范却极为缺乏,仅农业法和畜牧法就农业再生资源的利用问题做出了综合利用的规范,但这已经是最为进步的,甚至其规范的内容远远超过了30部环境类法律的规范内容和水平。这一切都说明了我国农业资源综合利用法律规范的欠缺和亟待完善。对于具体的完善途径,笔者有这样的一些考虑:

    (一)加大我国农业资源综合利用法制建设的研究工作

    我国农村资源综合利用大有可为,对于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将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因为,我国农业发展离不开资源和环境的支撑和保障作用,而农业生产中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农林废弃物的再生利用问题又决定了这种支撑和保障作用的效果。但就如何发挥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的作用,如何保证在法制的轨道上促进这项事业的发展,有关部门并未引起高度重视,相应的基础性研究工作极为缺乏。到目前为止,我国有关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的法学研究几乎为空白,有关管理部门在这方面的投入也极为不足。有关的农业科研院所的相关研究成果也未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没有把这些成果运用到社会实践中去发挥其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从立法机关来看,也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问题从总体上没有在立法机关确立重要的地位,农业资源综合利用问题虽然在立法机关的有关机构中得到一定的认可,但并未提升到应有的高度。其结果,也就使得相应的对于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甚至整个资源综合利用问题的立法没有纳入到立法机关的规划和计划之中。而且这样的历史不知道还要继续多少时日。因此,这里提出,加强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立法研究工作的重要性,以便为立法工作的领导提供决策参考,进而推进我国的相应立法工作。

    (二)应当尽早将资源综合利用的立法工作提上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

    从近年来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大会议案和建议的情况看,对于资源综合利用立法的议案和建议极为缺乏,这说明了这个问题并未引起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重视。全国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理应从各行各业的实践中提出资源综合利用立法的建议和要求。但现实却给予了我们相反的结论。一方面说明了代表们对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了解重视不够,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整个社会没有对这个重要的战略问题给予充分的关注,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们国家发展战略的研究还有很大的欠缺。因为资源战略应当成为国家战略的核心内容之一,应该在国家发展战略中确立其应有的重要地位。因此,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助手,全国人大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对资源综合利用,包括农业资源综合利用法律规范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同时,应当推动全国人大代表关注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立法工作。

    (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农业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力度,推动相关工作的开展

    社会各界对农业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是否重视,关键的因素之一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是否重视这项工作,因为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是推动这项事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加大研究和宣传力度,特别是在实践中建议完善,通过实践提出可行的立法方案,为立法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总之,我国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的法制建设还任重而道远,无论在理论研究、社会实践,还是在法律制度建设上都有很长的路要走。但在我国以致全球环境资源约束性强化的困境面前,资源综合利用及其相应的法制建设一定会为摆脱人类的生存发展困境发挥重要的作用,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许多国家已经在这个问题上走在了我们的前面,我们的任务就是要迎头赶上,因为完善资源综合利用法制建设,是国际战略竞争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法宝,是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

    (作者系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调研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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