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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为今后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环保工作指明方向

发布时间:2011-11-07  来源:内蒙古农业技术推广站内蒙古农村生态能源环保站
摘要:《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为今后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环保工作指明方向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国务院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分为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改革创新环境保护体制机制三部分。其中,在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中对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加大生态保护力度等涉农问题提出了新要求。

  一、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

  实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深化“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政策,扩大连片整治范围,集中整治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村庄和集镇,重点治理农村土壤和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继续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进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推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和农膜,切实减少面源污染。严格农作物秸秆禁烧管理,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强农村人畜粪便和农药包装无害化处理。加大农村地区工矿企业污染防治力度,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开展农业和农村环境统计。

  二、加大生态保护力度

  国家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对各类主体功能区分别制定相应的环境标准和环境政策。加强青藏高原生态屏障、黄土高原-川滇生态屏障、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和南方丘陵山地带以及大江大河重要水系的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修复,让江河湖泊等重要生态系统休养生息。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建立生物多样性监测、评估与预警体系以及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共享制度,有效防范物种资源丧失和流失。加强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开展生态系统状况评估。加强矿产、水电、旅游资源开发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生态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试点,进一步开展生态示范创建活动。

  根据《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各地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认真落实,扎实做好2011年农村清洁工程、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野生植物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努力做好“十二五”期间我区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农业面源污染和农村地区工矿企业污染控制、生物多样性保护、监测、评估与预警体系建立等项工作,继续为我区农业环保工作走向深入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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