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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规范和推进农村承包土地流转

发布时间:2011-11-08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摘要:上海浦东新区规范和推进农村承包土地流转

    近日,浦东新区制定出台《2011年关于农村承包土地流转补贴试点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

    一、明确流转原则、价格及补贴对象。一是流转原则。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充分尊重承包农户土地流转的主体地位,鼓励和引导农户委托村通过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中心统一流转,确保农户合法的土地承包权益。二是流转价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原则上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但根据新区实际,明确2011年新签订流转合同的价格不低于1000元/亩?年(不含各级财政补贴)。三是补贴对象。在新区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或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并通过镇流转管理服务中心统一流转的流出方(承包农户);经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确认具有规模经营资质且支付的流转费达到规定标准的流入方(个人或组织)。

    二、明确流转补贴的受理条件。一是土地流出方(承包农户)。农户须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拿到经营权证,以取得承包资格;农户须将全部或部分承包地直接(经村集体备案)或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委托书)至镇流转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流转,签订流转合同,并取得《农村土地规模流转确认书》后,方可申请流转补贴。二是土地流入方。流入方原则上应具备一定的经营和管理能力,诚心、守法且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镇内流入承包地30亩以上或区内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流入承包土地须达到规定的规模,取得《农村土地规模流转确认书》后方为有效;使用流入土地应符合本镇农业生产规划,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侵害承包农户的权益;流转信息必须及时录入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未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的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等占用的土地,不给予流转补贴。

    三、明确流转补贴的标准。区财政对符合规定的流转土地,以500元/亩?年的标准给予补贴。以当年区土地流转指导价(1000元)为基础,流转费低于指导价的,流转补贴全部归流出方;高于新区指导价的,按比例给予流入方的流转补贴,但最高比例不超过流转补贴的30%。流出方(承包农户)享受土地流转补贴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该农户应承包土地面积的1倍,并按照当年农村土地流转确认书中确认的当年流转期限计算当年可享受的土地流转补贴。

    四、明确流转补贴的关键环节。一是申报主体:取得《农村土地规模流转确认书》的流转双方,原则上流出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申报,流入方可直接申报。二是申报程序:申报主体如实填写申报材料,镇流转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审核汇总并签署意见,报区农村经营管理指导站复核后,再由区农委、财政局确认并下达补贴资金。三是申报材料:各村负责汇总本村的流转补贴申请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等,上报镇审核;各镇负责《农村土地规模流转确认书》(包括流入方和流出方)的汇总,报区复核。三是申报时间:自当年11月中旬起,按程序申报。

    五、明确具体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镇、村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登记、申报、审查、公示等工作。二是严格资金管理。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虚报流转项目行为、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该项目补贴资格,依法追回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是规范操作程序。补贴的申请、审核和发放,要做到政策宣传到户、公开公示到组、资金兑付到人、账册建立到户,杜绝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四是强化监督检查。补贴资金账册及相关资料应保存归档,以备村民监督和相关部门检查。区农委与区财政局将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适时进行抽查,并设立询信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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