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新修改的《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办法》将于近期正式颁布。
新修改的办法规定,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标准应当保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日常基本生活所需,不得低于当地农村牧区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农牧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牧区保障性住房项目应优先考虑五保供养对象住房改造,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的住房,应方便五保供养对象生活起居。
办法还扩大了教育资助范围。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享受国家“两免一补”政策,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同时规定,五保供养对象考取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院校的,教育和扶贫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资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