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露橦)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失业保险处获悉,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市本级及各县市区的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同时,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等医疗方面待遇。
据介绍,基本失业保险金为540元/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过去每月能领取失业保险金金额10%的医疗补助金,即每月可多领54元。2012年 1月1日起,将不再领取医疗补助金,由社保部门统一代办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率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之和(包括单位和个人部分);大额医疗保险费按政策规定缴纳。缴纳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失业前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当天,记者在市人社局失业保险处业务办理窗口看到,前来核对信息和咨询的失业人员络绎不绝。工作人员介绍,本月底前,我市所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需到该处核对信息。
另据介绍,2012年1至3月份领取失业金到期人员,在已参加新农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前提下,经本人书面申请,可将应为其缴纳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按月发给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