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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改的八大亮点(2)

发布时间:2012-09-03  来源:中国网
摘要:三、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改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明确公益定位,强化职责;合理设置机构,理顺体制;完善保障机制,改善条件;加强队伍建设,提升能力;鼓励多元主体,放开搞活;细化法律责任,违法必纠

  三、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改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明确公益定位,强化职责;合理设置机构,理顺体制;完善保障机制,改善条件;加强队伍建设,提升能力;鼓励多元主体,放开搞活;细化法律责任,违法必纠。具体可分为“八个明确”:

  (一)明确农技推广的分类管理原则

  原农业技术推广法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特定背景下制定的。当时为了弥补经费不足并调动推广人员的积极性,对国家推广机构引入有偿服务的 规定,要求在实行事业费包干的基础上自主经营,逐步做到经费自理,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可以发展多种有偿技术服务和兴办技农(工)贸一体化的技术经济实体,扩 大经费来源,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同时,允许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实行技物结合、技术承包。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既承担公益性服务,又有经营性推广活动,使不少农技 推广机构和人员的主要精力放在了各种经营性活动上,对公益性服务简单敷衍。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改革也存在误区,将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简单理解为“减员减支”, 随意撤并农技推广机构,压缩编制,精简人员,削减经费,一些地方侵占、变卖农技推广设施、设备问题时有发生,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出现倒退。实践充分证明,国 家农技推广机构“一身二任”的设计,超越了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

  对于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公益性职责与经营性推广不分产生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近些年来注意调整并纠正。其基本思路是,不同类型的农技推广工作, 由不同的推广组织承担,基础性、农业普遍受益的技术服务,由国家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承担;特殊性技术服务需求,通过市场配置技术资源,引入竞争机制,由经营 性服务来补充。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指出:“继续推进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改革,逐步建立起分别承担经营性服务和公益 性职能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2005年、200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改革力 度。”“积极探索对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服务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完善农技推广的社会化服务机制。”国务院2006年《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 系建设的意见》指出,“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 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加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在全国普遍健全公共服务机构及农技推广的公益性作了明确定位。据此,农业技术推 广法确立了农业技术推广的分类管理原则,实行“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

  (二)明确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公共服务机构性质

  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 示范;(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 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五)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七)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这样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第一,农技推广的许多领域是市场无法调节的。农业技术推广及应用具有层次性,动植物疫病监测、预防和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和监测服 务,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土保持和森林资源保护等,涉及面广、投入量大,社会效益大而经济效益小,难以通过市场调节实现技术资源有效配置,盈利性经营组织 不会大范围、长时间介入。在市场失灵的地方,需要政府履行好公益性职责,发挥主导作用。

  第二,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承担公益性职责是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渠道。“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是中 央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明确要求。全面取消农业税,农村综合改革,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进行财政奖补,对农业生产进行种粮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 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对重要农产品实行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政策,增加农业投入等,都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具体实践。将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定性为公共服务机 构,无偿向农民提供公益性服务,减少农民的生产成本,既补贴了农民,又拉动了生产,对增产增收都有利,是国家扶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渠道。

  (三)明确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设置原则与管理体制

  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根据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以及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和水利设施分布等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县、乡镇或者区域国 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原法相比,新增了设立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规定。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 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抓紧建设乡镇或区域性农技推广等公共服务机构,扩大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 革与建设示范县范围。”在实践中,随着交通、信息等条件的改善,为统一调配人力资源和集中力量搞好技术服务,一些地方尝试按区域(几个乡镇为一个服务区 域)设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取得了良好效果。农业技术推广法肯定了这种做法。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管理体制,目前主要有“以县为主管理”和“以乡镇为主管理”两种模式。鉴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农业技术推广法 规定:“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实行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体制,具体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这样规定,一是体现因地制宜,二是为今后各地对管理体制的调整完善留出空间。

  农业部门和不少地方反映,在实践中,实行以县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管理为主的体制,有利于保障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开展工作,体现了乡镇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管理体制的方向,应予积极引导和推动,其理由是:

  实行以县为主管理,有利于乡镇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更好发挥公益性职责。近几年,各地积极创新乡镇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管理体制,强化县级业务部门管 理作用,探索“县管乡用”管理模式。目前,全国38%的乡镇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实行人、财、物“三权归县”,27%的乡镇推广机构实行“县乡共管”。农业部 门认为,以县管为主的管理体制有利于保障乡镇农技推广人员的业务工作时间,避免农技人员被大量抽调从事非推广工作;有利于根据县域农业发展特色和需求,进 行人员的专业化调配,实现乡镇农技推广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在县域范围内统一安排经费,提高保障能力,同时能够加强资金管理,防止截留、挪用推广资 金;有利于保障农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工资待遇,合理安排工作以及绩效考评;有利于把好乡镇农技推广人员入口关,扭转非专业人员进入基层农技推广队伍,占编 不做事的情况;有利于以县级农技推广机构为依托,吸引高校涉农专业毕业生到乡镇推广机构工作,优化队伍结构,提升人员素质。

  目前也有一些地方,在乡镇一级成立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七站八所”进行资源整合。对此,应认真跟踪和评估,以达到扬长避短,服务有效的目的。

  (四)明确多元化推广服务组织的法律地位

  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 术人员等相结合的推广体系。”农业科研院所、农业院校是科研成果的源头。目前全国开展涉农教育的院校有634所,在校学生总规模62.9万人,把这支队伍 的推广积极性调动好、利用好,可以大大促进科研成果的直接转化。国外一些国家如美国,十分重视发挥农业院校在推广活动中的作用,农业教育、科研和政府推广 体系既相互独立又横向贯通,州一级的推广机构设在州立大学的农学院,县级推广站由州立大学的推广站直接管理,推广人员由大学推广站组织评审小组,按聘用条 件择优聘用。各州农学院、州农业试验站和联邦农技推广机构组成了密切合作的农技推广体系。我国有自己的国情及科研、教育、推广组织及管理体系,但业务合作 是完全可以做到且能够做好的。为此,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国家引导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开展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等经营性组织,本身就与农民建立了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它们进行的试验示范、农资供应、标准化生产指导和技术培训、农 产品市场营销等活动,满足了农民个性化、市场化的服务需求,是对国家推广机构公益性服务活动的重要补充。为此,农业技术推广法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 业”增加为农技推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其农技推广的市场主体地位,并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应用先 进农业技术提供有关的技术服务。”

  农场、林场、牧场、渔场是农业技术集中试验示范基地,技术力量较强。群众性科技组织贴近农民,服务灵活,影响广泛,也是我国农技推广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为此,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国家鼓励农场、林场、牧场、渔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面向社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农村专 业技术协会等群众性科技组织,发挥其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作用。”

  近些年,全国建立了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北京国家现代农业科技城、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等73家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许 多地方也建立了区域性的现代农业示范区。这些园区累计入驻6000多家农业企业,转化技术成果7300余项,实现产值6700亿元,直接受益农民4000 多万,发挥了良好的带动辐射作用。园区聚集了科技、金融、信息、服务等要素,是传播农业技术的新生力量。为此,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以大 宗农产品和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为重点的农业示范区建设,发挥示范区对农业技术推广的引领作用,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现代农业建设。”

  村级农技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作为连接基层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和农民的纽带,是解决农技推广最后“一公里”的桥梁。为此,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 “国家鼓励和支持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对农民技术人员协助开展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活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农民技术人员经 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证书。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的指导。”

  明确国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对多元化农技推广组织的扶持措施,并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技推广活动,有利于推动农技推广多形式、多渠道、 多层次发展,有利于构建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农技推广格局。为此,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信贷等方面的 优惠。”“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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