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首页 农业新闻 致富信息 农业技术 农产品价格 农业搜索 农药 网站地图

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改的八大亮点(3)

发布时间:2012-09-03  来源:中国网
摘要:(五)明确国家农技推广机构队伍建设的原则 推动农技推广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必须建立一支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农技推广队伍。原农业技术推广法对于农技推广队伍建设的要求较为原则,缺 乏硬性约束。一些地方以考

  (五)明确国家农技推广机构队伍建设的原则

  推动农技推广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必须建立一支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农技推广队伍。原农业技术推广法对于农技推广队伍建设的要求较为原则,缺 乏硬性约束。一些地方以考核代替学历,以培训代替考核;一些地方人员聘用制度不完善,农技推广队伍没有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合理流动的人员聘用制度; 在全国基层农技推广人员中,目前中专(不含)以下学历的超过20%,没有专业技术职称的超过30%,有些地方非专业人员比例过高。针对存在的问 题,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采取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等方式择优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改革考评、分配制度,将服务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 钩。”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根据产业发展实际设立公共服务岗位。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严格上岗条件,落实岗位责任,推行县主管部门、乡镇政 府、农民三方考评办法。对扎根乡村服务农民、艰苦奉献的农技推广人员,要切实提高待遇水平,落实工资倾斜和绩效工资政策,实现在岗人员工资收入与基层事业 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平均水平相衔接。”根据我国农技推广队伍的发展现状,农业技术推广法明确了规范农技推广队伍的原则,主要有:

  一是规范人员编制和结构比例。为保证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保障公益性职能的履行,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 员编制应当根据所服务区域的种养规模、服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合理确定,保证公益性职责的履行。”为避免非专业人员挤占编制,保障农技推广业务正常开展,农 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设置应当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应当全部为专业技术岗位,县级国家农业技术 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百分之八十,其他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为推动基层农技 推广机构吸收更多的专业技术人才,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科技人员到基层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 施,吸引人才,充实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二是规范农业技术人员的上岗资格。为有效解决农技推广人员业务素质与岗位要求不匹配问题,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 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符合岗位职责要求。”针对一些地方在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随意安置非专业人员的问题,并考虑到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事业 发展的现状和农村贫困地区的实际需求,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聘用的新进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并通过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水平考核。自治县、民族乡和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聘用具有中专有关 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其他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

  三是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的考评制度。健全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绩效考评制度,需要把完成农技推广任务、服务农民的工作数量和质量、服务农业生产的实 际成效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并与工资收入、职称评定等挂钩,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为此,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对在县、 乡镇、村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应当以考核其推广工作的业务技术水平和实绩为主。”“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 当对其管理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考评。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建立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 业技术人员工作责任制度和考评制度。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的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其业务考核、岗位聘用以及晋升,应当充分听取所服务 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服务对象的意见。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其业务考核、岗位聘用以及晋 升,应当充分听取所在地的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服务对象的意见。”

  (六)明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规范

  为提高农业技术推广和应用水平,农业技术推广法明确了农技推广工作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一是按规划、计划推广。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重大农 业技术的推广应当列入国家和地方相关发展规划、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会同科学技术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实施。”二是经过应用示范 和安全性验证。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推广农业技术,应当选择有条件的农户、区域或者工程项目,进行应用示范。”“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的 农业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与原法相比,新法强调了农业技术推广前的“安全性”。三是坚持使用者自愿原则。农业 技术推广法规定:“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应用农业技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迫。”与原法相比,新法将“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纳入 到自愿应用农业技术的范畴。四是规范经营性推广行为。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外的单位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 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和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进行农业技术转让、技术服务、 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当事人各方应当订立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与原法和农业法相比,新法将“技术咨询”纳入到经营性服务的范围,并强 调了对“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五是提高推广效率。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国家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先进传播手段,普及农业科学 技术知识,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方式方法,提高推广效率。”

  (七)明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保障措施

  现代农业需要现代农业技术支撑,传统的“一张嘴、两条腿、凭经验、靠感觉”的服务方式将退出历史舞台,这就需要强化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从 不少地方看,投入不足、保障能力不强问题目前依然突出。一些基层推广机构工作经费严重缺乏,试验示范、检验检测、技术培训等日常工作难以开展;重大农业技 术推广缺乏专项资金,推广机构缺乏办公、试验示范场所和推广、培训设施;推广人员教育培训和知识更新制度不健全。为扭转上述问题,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

  一是建立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国家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按规定使该资金逐年增长。”其中的“按规定”,是指农业法和中央有关政策文件关于增长幅度的要求,而且是逐年都要有增长。

  二是保障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和基层推广机构工作经费。针对有项目就干、没项目就看的问题,为实现基层推广机构工作经费保障的常态化,农业技术 推广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以及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的渠道,筹集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中央财政 对重大农业技术推广给予补助。”目前,中央财政对重大农技推广项目已有专项支持,今后主要是逐步扩大规模和范围。农业发展基金是1989年经国务院批准设 立的,有固定的资金来源和支出渠道,但目前在一些地方落实不够好,今后执法中应加强监督检查。

  考虑到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能力较强,基层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较弱的情况,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县、乡镇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根据当地服务规模和绩效确定,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这次修改的一个突破是,对于基层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中央财 政也有提供补贴的责任。

  三是保障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福利待遇。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 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待遇,并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保持国家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稳定。”保障有一个标准,就是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在岗人员工资收入要与 基层其他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平均水平相衔接。

  四是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具备必要的工作条件。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必要的工作条件,主要包括实验基地、生产资料和设备、设施等。农业技术推广 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获得必需的试验示范场所、办公场所、推广和培训设施设备等工作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示范场所、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不受侵害。”

  五是提高农技推广人员的专业素质。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林业、水利、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支持农业科研单位、 有关学校开展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职业技术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劳动者的技术素质。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农业技术培训。”

  以上五个方面若落实到位,将大大增强基层农技推广服务能力,这是这次修法的一大亮点。

  (八)明确法律责任

  原农业技术推广法中没有关于法律责任的专门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仅对农业技术推广未验证先进性、适用性和违反自愿原则应用农业 技术两种情形时,规定了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措施。农业技术推广法缺乏硬性约束,执法效果不理想,是全国人大农委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对农技推广法立法后评估形成的共识,一致认为需要通过修改解决“豆腐法”问题。为此,农业技术推广法专门制定了“法律责任”一章,明确了相关的违法责 任,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未履行职责的责任。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是明确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义务的责任。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向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强迫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明确截留或者挪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的责任。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三个方面,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农技推广机构到推广人员;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到刑事责任,都涉及到了,是依法规范农技推广工作的法律保障。

  农技推广法修改后重新颁布,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依法治农、科教兴农的一大进步,也是广大农民和农业科技人员的多年期盼。有一部好的法律,只是搭起了制度框架,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好法律能扎实有效地实施,是人们的期待!

打印 责任编辑: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