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小麦、油菜等午季作物生长成熟,午季粮食收割、收购在即。昨天,记者从市粮食局获悉,合肥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权限下放到县(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内业务委托包河区商务局(粮食局)办理。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规定,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为提高服务效率,方便广大粮食收购企业和个人就近、更快地办理到粮食收购许可证,市粮食局依法申请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9条、第10条规定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权限下放。近日,该申请获市政府法制办批准、确认。
安徽合肥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权限下放
发布时间:2013-05-03 来源:合肥日报
摘要:安徽合肥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权限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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