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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职工可依法设立专业合作社

发布时间:2013-08-28  来源:天山网
摘要: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兵团农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问题的批复》。这意味着,多年来兵团职工一直不能依法登记注册专业合作社的历史至此结束。这也是国家对兵团培育现代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和职工多元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兵团农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问题的批复》。这意味着,多年来兵团职工一直不能依法登记注册专业合作社的历史至此结束。这也是国家对兵团培育现代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和职工多元增收的重要政策支持。

  《批复》指出,兵团农工(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团场职工)可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专业合作社。如有需要,经所在团场同意,可在合作社名称之前冠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师××团”字样。

  《批复》强调,兵团在履行屯垦戍边历史使命的同时,担负着重要的农业生产任务。在兵团特殊管理体制下推动农工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兵团农工在自主经营程度较高领域的市场化组织程度,有利于深化团场农业经营体制改革。

  据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重要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73万家,覆盖全国90%以上的行政村;实有入社农户5000多万户,占农户总数的20%以上。

  但是,多年来,兵团团场职工一直不能依法登记注册专业合作社,兵团一些专业合作组织只能挂靠地方成立,致使发展不畅。

  2007年,国家正式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于其只针对农村农民,没有涉及兵团及国有农场职工,工商管理部门对兵团及国有农场职工创办专业合作社无法注册登记,一些国家惠农支农政策难以落实,影响了“产销对接”以及团场、承包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经兵团近年多方协调,国家工商总局会同自治区工商局和兵团有关部门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对《兵团团场职工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问题的请示》作出批复。

  目前,兵团正在加紧落实《批复》,与自治区工商局协调,尽快制定并出台兵团职工创办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促进兵团职工专业合作社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新起点新空间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已有20多年的发展历程,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多元增收、建设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同广大农村相比,兵团农业在产权性质、生产组织、市场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兵团职工在身份等方面也有别于农民。随着兵团特殊管理体制逐步与市场机制接轨,以及团场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深化,职工在生产、加工和销售领域,不同程度地面临“小生产”和“大市场”相衔接的问题。

  借鉴广大农村改革发展经验,结合兵团特殊体制,推动兵团职工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职工在自主经营程度较高领域的市场化组织程度,有利于推进兵团农业现代化进程。

  兵团职工可以依法成立专业合作社了,这对于想发展、盼增收的一些兵团相关专业合作组织和广大职工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是一个发展的新起点。

打印 责任编辑:小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