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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肥城市“三机制”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活力

发布时间:2013-09-13  来源:山东农业信息网
摘要:肥城市以突破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为核心,解决深层次制约因素,激增发展活力,促进可持续发展。 ——利益联结机制。建立新型经营主体与农户之间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合理搞好利益分配,可以更充分地激发调动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两个积极性。一方面

  肥城市以突破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为核心,解决深层次制约因素,激增发展活力,促进可持续发展。

  ——利益联结机制。建立新型经营主体与农户之间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合理搞好利益分配,可以更充分地激发调动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两个积极性。一方面,引导农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参股经营;另一方面,鼓励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发挥龙头带动作用,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农户最大限度地分享产业链上的利润。

  ——信用评价机制。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建立了“多方征信、分类管理、信息共享”的信用评价体系。在信用评定上,农业、工商、金融行社等部门加强协作,明确分工,在信息征集、信用评级、主体授信、信用管理等方面开展深入合作,评价指标涵盖经营主体履约评价指标、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评价指标、规范运作和管理评价指标等,确保了信用信息的准确完整。在信用等级上,划分为A(信用良好)、B(信用波动)、C(信用低下)三个信用等级,对信用良好的经营主体在政策扶持、金融信贷等方面予以倾斜,对信用波动的经营主体予以警示并降低授信额度,对信用低下的予以重点监控。

  ——风险防控机制。为进一步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避市场风险、自然风险、产品质量风险的能力,发挥政府、保险公司和合作社三个主体的作用,建立起了以政策性保险为基础、商业性保险为补充、互助性保险为后盾的“三条风险防控线”。政策性保险,以市财政出资补贴的方式,鼓励粮食种植的大户和家庭农场积极投保参保,重点对粮食作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商业性保险,顺应农业规模化发展趋势,引导商业保险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开发设立“保险额度大、覆盖范围广”的涉农保险新产品,目前已开发出了种子、葡萄、育肥猪等8类涉农保险新产品。互助性保险,以农业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为载体,通过公司出资或社员自筹资金设立风险基金,实现内部社员互助合作,增强联合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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