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金融服务需求旺供需差距比较大。尽管家庭农场展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催生了旺盛的金融需求。不仅渴望得到贷款支持,而且希望在资金结算、信 息咨询等方面也得到有力的支持,但金融机构在这两大方面提供的服务仍然相对薄弱。一是产品不覆盖。尽管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已经出台家庭农场贷款办法,但对 于家庭农场等主体的上百万的需求,还没有与之对应的信贷产品,已放贷款一般以农户贷款和企业贷款方式发放。二是方式不对接。贷款除少量农户信用贷款外,普 遍采取抵押贷款方式,这与家庭农场等农业主体的资产形式、财产权属特征对接错位,缺乏固定资产积累,而土地、房屋又没有相应的产权,甚至还是租赁获得,难 以成为合格的抵押品。三是手续不省心。家庭农场贷款由于超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信用社一般要通过实地调查、抵押品评估和上报审批等信贷程序,农场主因 用款时间紧迫而转向民间借贷。而有利率、期限等双方差异等问题。四是服务不及时。金融机构普遍对家庭农场的发展仍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只是把他当作一般农户 或种养大户看待,更没有为之提供针对性的服务。
3、贷款融资需求额度大但抵押担保限制多。家庭农场主自有资金比例相对偏低,资金缺口较大。例如,按生产周期计算,小燕农场的自有资金比例不到 40%,争取银行贷款等外部融资是家庭农场做强做大的主要渠道。但是,家庭农场可用于融资担保的资源普遍不多,限制了争取融资、扩大规模的能力。例如,农 用地和农村房产作为农民最重要、最有价值的财产,由于存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住宅的抵押及其流转处置却面临法律层面的诸多障碍,导致农地、房屋融资 贷款方面的价值担保功能受到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参与的积极性受挫。如法律规定,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只有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 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承包经营权才能设定抵押;可以流转承包经营的土地,如流转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履行相关 审批手续,等等。另外,农户保险政策倾斜力度不够也有较大的影响。
三、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为了切实改进对家庭农场等新型主体的金融服务,推动我省新型农业主体健康发展,实现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转变的任务,特提出如下建议:
1、明确主体地位。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出台家庭农场注册或认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家庭农场的内涵、认定标准、设立条件、登记事项等作出规 定,明确其经营主体、市场主体、法律主体地位;研究拟定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规划,把家庭农场作为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的抓手,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办 法,大力宣传和鼓励家庭农场发展;制定完善品牌创建扶持政策,从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申报、商标等方面制定有吸引力的政策措施,鼓励引导家庭农场参与品牌创 建,形成“品牌+家庭农场”的发展模式,扩大品牌的影响力和带动力。
2、加大信贷扶持。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要的客户对象,肩负起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责任,制定专门面向家庭农场的信贷管 理办法,赋予家庭农场贷款主体地位,有针对性地设定家庭农场的贷款条件、种类、额度、期限、方式等。同时,考虑到家庭农场的承受能力,对贷款合理定价,在 有效覆盖风险和成本前提下,适度降低家庭农场融资成本。
3、创新服务产品。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要针对家庭农场的特点,进一步创新贷款担保抵押方式和融资方式,突破农村土地产权障碍,探索开展土 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房抵押贷款等业务;根据家庭农场财产状况,开发农机具、农产品、仓单质押贷款;对产业化程度高的家庭农场开展供应链融资,创新农业 订单贷款;对资信状况良好的家庭农场发放信用贷款,等等,多方式满足家庭农场贷款需求。
4、加大政策支持。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加快农村土地产权确认登记,建立农地交易流转市场,完善土地评估等中介服务体系,为土地金融创新创造条件; 突破土地融资的法律障碍,修改《担保法》等法律,允许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融资;加强农业抵押担保支持,由专门的担保机构为其融资提供 担保,有效分散、抑制风险;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整合各项涉农补贴资金,改进补贴方式,使真正种田的农户能够得到实惠;建立财政贴息基金,对家庭农场等贷款 进行利息贴补,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切实减轻家庭农场贷款利息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