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沂水县本着勤俭节约、廉洁自律和不产生新债的原则,制定《管理办法》,对村级管理费用支出程序和标准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一、明确村干部报酬标准。村干部享受固定报酬的人数1000人以内的村不超过3人,1000-2000人的村不超过4人,2000人以上的村不超过5人,享受误工补贴人数不超过村总人数的2‰。工资和误工补贴日标准不得超过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日平均值的2倍。
二、规范差旅费报销程序。村干部因公出差时,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表》,联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经管站审批,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出差,否则相关费用一律不得报销。交通费凭往返车票据实报销;不得随意租用车辆,确需租用车辆时,要经村“两委”和民主理财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报经管站审批。到县及以上参加会议、培训的除主办方出具单据核定的费用和交通费外,不得报销其他费用。出差时间以经管站批准的天数为准,超出的时间一律不予报销。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所开支的费用不得报销。在本乡镇范围内的开会、联系工作不视为出差,不报销费用。
三、严格交通工具购买程序。严格控制村集体用公款购买摩托车、汽车等交通工具,特殊情况,确需购买的,要通过民主程序和审批程序,经乡镇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村干部个人的交通工具不得报销维修费、燃油费、保险费等费用。
四、明确办公费标准。村集体办公电话费、电费凭费用单据据实报销;对村主要负责人可给予一定的通讯费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得超过50元。村级报刊费不得超过800元。
五、严格限定村级招待费。村级招待中严禁自我招待,严禁相互宴请,严禁举债招待,严禁弄虚作假。招待聘请县外技术人员、招商引资等费用实行限额制度,由乡镇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具体标准,并报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招待费超支部分,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