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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改革和城市化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创新专题调研报告》(2)

发布时间:2013-12-05  来源:中国宏观经济信息网
摘要:四、征地拆迁的本质 城市与农村的本质差别,就是有没有、有多少公共服务。公共服务越多,水平越高,城市化水平就越高。城市化问题说到底,就是公共服务如何提供的问题。 农村向城市转变,最大的门槛就是如何克服公

  四、征地拆迁的本质

  城市与农村的本质差别,就是有没有、有多少公共服务。公共服务越多,水平越高,城市化水平就越高。城市化问题说到底,就是公共服务如何提供的问题。

  农村向城市转变,最大的门槛就是如何克服公共服务提供所需的基础设施(道路、桥梁、给谁排水、教育、医疗、机场、港口等,广义的基础设施还包括法律、治安、消防、社会制度等)的巨大门槛。

  提供公共服务,土地用途的转变是绕不过去的坎。转变过程中涉及到的产权转移与重组,是城市化过程中最大的交易成本。土地产权交易成本的高低和难易,决定了城市化进程的快慢和水平的高低。过高的土地成本,甚至可以彻底阻止城市化的启动。

  在中国目前阶段,征地拆迁中主要涉及三个角色:农民、政府、开发商。农民提供原始土地,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开发商将公共服务从政府处“批发”过来,再“零售”给进入城市的居民。征地拆迁过程,事实上是附加公共服务升值后的土地利益在三者间分配比例问题。

  显然,政府是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其获得的土地利益份额越大,提供的公共服务越广泛、速度越快。农民、开发商都是食利者,侵蚀的土地利益越多,用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份额就越少,城市化的速度、质量就越低。

  现在,大家都以为农民补偿过低,建议增加其份额。这样固然可以降低拆迁阻力。但如果其份额过高,势必减少用于公共服务设施的份额,城市化的动力就会被耗散。

  纵观世界各国城市化,无不是以压低农地获得成本,来维持城市化的动力(北美不用说了,几乎完全没有补偿获得了大片土地。即使老大陆也多是通过殖民地的土地利益,来支付本国农地获得的高成本)。高土地农转用成本的国家,无一能够跨越城市化门槛。

  这篇报告之所以会提出这样的制度设计,根本原因还在于作者对城市拆迁本质缺少正确的理解。例如,该报告认为政府“拿走‘大蛋糕’补偿小芝麻”。报告举例说,湖南征地补偿47万,政府卖给开发商620万,开发商推向市场获利850万(P36)。青岛征地4万-5万元一亩,招拍挂后可以达到1000无缘一亩。进而认为这是通过“市场形成的巨额土地剪刀差”剥夺难民利益(P36)。

  现实情况很可能是,如果农民之间自己转让,可能47万都没有。为什么政府出让的地和农民出让的地价不同?其关键差异是,前者包含了公共服务,后者则纯粹是农地收益――政府和农民卖的根本就是两种不同的东西。

  政府拿到地以后,不能直接出让,而必须配套基础设施,如“七通一平”。这些都需要占用大量土地。根据城市规划,至少要30%以上。而且配套的越多、水平越高,占用的土地就越多。一般大城市加上机场、港口、水厂、电厂等基础设施后,剩下不到50%。如果再出去文化、产业、管理、教育医院等无法带来土地收益的项目,真正能卖给开发商的土地已经很少。在厦门,这一比例大约为22%。由于没有财产税等持有成本,这就意味着今后政府公共服务的任何改善,投资者都可以通过不动产升值“分红”。

  拿配套好的成熟土地,去同没有任何加工的生地比较地价,如同用餐馆的猪肉价格和猪圈里的猪肉价格相比一样,显然没有任何意义。更何况政府还要出土地收益中,拿钱来补贴产业,解决就业和未来税收的问题。

  这个例子,突出反映出报告对拆迁本质的缺乏深刻的理解。土地之所以能成为资本,能带来持续收益,乃是因为其附着的公共服务。如果直接卖地就能够致富,我们就根本不用启动城市化了。

  农民希望在升值的利益中获得较大的份额,是其经济本能,古今中外,皆是如此。但我们一定要明白其背后付出的代价。这个代价,就是用于公共服务投入的减少,是包括没有机会通过征地致富的农民在内全体居民长远利益的损失。

  农民并非反对征地,他们反对的是补偿过低。这两者一定要分开。厦门有的项目征地拆迁阻力很大,但到后来政府决定不上马后,很多农民反过来要求政府拆迁。

  事实上,近郊农民因为拆迁致富的比比皆是。远郊没有被拆迁的农民,反而长期贫困。对这一点,农民都是心知肚明。那些真正因征地致贫的,多是远郊线性工程、水库移民的农民。他们同近郊要求更高分成比例的农民完全不同。如果说提高征地标准,首先也应当是远郊被征土地。

  如果按照该报告提出的建议,允许以出让、租赁和抵押等方式“自由流转”,对于远郊的农地,只要“公地”问题不解决,一户多宅的问题导致资产闲置,依然得不到解决。土地和宅基地资本化不仅不会带来太多的价值,反而带来潜在的债务风险;对于近郊的农地,暴涨的地价反而会诱发更多的耕地被卷入开发。同时,征地成本会更加困难,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和土地,都会迅速枯竭。城市化质量和速度将会急剧下降。

  五、农村宅地问题的破解

  目的不同,政策也不同。

  对于远郊农村。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集体公地明晰化。只要集体宅基地是无偿(哪怕是低成本)获得,耕地的流失就不会停止。

  首先,集体的范围应当明晰。一般而言,越小的社会单位界定“集体”的成本就越低。家庭的产权边界最清晰。“行政村”的“集体”则要比“自然村”模糊得多。尊重传统的集体边界,而不是人为行政边界,是界定“公地”范围的前提。

  其次,宅基地必有偿获得。获得宅基地的成本越高,耕地保护的效果就越明显。一户多宅的现象就越少。宅基的持有也应当是有偿的。维护村集体基本服务的费用,应当以不动产的多寡为基准摊交。宅基地获得和持有成本,由全体村民决定。收入由村集体用于村庄的公共服务。

  第三,作为“公地”的耕地,转为其他用途时应由全体(至少是多数)村民同意。村集体如同一个小区,公地相当于小区公摊,其转让或改变用途,应通过集体决策程序决定。

  第四,村集体的退出机制。由于宅基地和土地的获得和使用是有偿的,这就为村民退出集体机制提供了可能。随着村民减少,宅基地需求下降,村民也可以将宅基地复垦,通过换取耕地指标的办法,退出集体土地。循此途径,村民可以将其资产货币化,获以耕地换社保等方式,将其资产带入城市。

  鉴于远郊不动产价值很低,因此,有必要将已经退出集体耕地的移民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制,确保其在城市可以立足并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提供保障房的城市,应获得相应的补助。

  对于近郊农地和住宅,要继续严格限制其直接进入一级市场。世界上所有成功完成城市化的国家,无一不是建立在低价获得土地基础上。目的一是要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二是方式公共服务效益漏失。

  首先,政府统一征用,配套后,再在市场上出售,仍然应当是这一阶段城市扩张的主流模式。要防止征地拆迁标准的过快提高,前提就是限制集体产权土地通过抵押、出租、小产权等途径。

  对于自行转变为城市用途的物业,要通过加税,将漏失的公共服务收回来。对于加税的物业,可允许其抵押、出让、出租,但土地的持有和盈利,都应追缴额外税费(如,交易税、物业税)。

  失地农民要获得一次性赔偿,但更重要的是使其获得长远的稳定收益。给农民买社保、养老固然重要,但在高速城市化阶段,货币为基准的补偿往往跟不上生活成本的上涨速度。不动产是少数能够保持与生活水平同步的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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