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去流动?
为企业育种,到企业育种
首要的一点是要进一步明确科研院所公益性的定位。做到“基础研究科研办,商业育种企业办”,把农作物常规育种、生物育种及其种质资源逐步从科研机构分离出去,实现科研院所自办企业事企分离,应用型育种科研单位整体进入企业。国家鼓励通过兼职、挂职、签订合同等方式,与企业开展人才合作;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工作,育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要让科研成果和科研人员有序流动起来,还要靠合理的分配机制。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李立秋告诉记者,要规范科研单位人才带材料和成果进入企业的价值评估和减免补助体系,规范科技人才职务发明的使用和所有权归属,明确商业化育种成果及推广面积可以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并探索以“5-10年为限,保留原单位身份,来去自由”的优惠政策,稳定进入企业科研人员的思想和创造力。
“另外,企业还要夯实承接科研资源人才的能力和平台。”李立秋呼吁,国家要重点择优扶持一批“育繁推一体化企业”,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凡是产业目标明确的国家重大科研项目,要由有条件的企业牵头实施,逐步加大育种经费投向企业比例;制定种业领域就业创新扶持政策,以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骨干企业引进发展急需的技术创新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对于如何引导育种资源要素向企业流动,‘国七条’的鼓励扶持力度还是很大的。”廖西元说,总起来说可以概括为四个“起来”:通过推动确权交易,让种业科研资源及成果“流”起来;通过强化合作交流,让科研人员“动”起来;通过创新科研成果收入分配机制,让科研人员依法“富”起来;通过完善市场导向机制和商业化育种机制,切实让育种效率“高”起来。
“种业未来的发展是可期的,种业的改革瓶颈将就有望突破。关键是让‘国七条’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地。”李立秋说。
典型经验
企业整体收购科研院所全部或部分课题组,组建科技研发实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模式。这种模式具有排他性、点对点合作的特点。
【典型案例】2011年,中农资源与河南洛阳农科院,合资成立洛阳中垦种业公司,中农资源控股51%,整合洛阳农科院玉米、小麦商业化育种资源和人才。
■院办企业整合育种资源
农科院所在企业占有一定股权,对院所属育种资源进行全面整合,点对点支持下属种子企业。这种模式具有科研院所天然的优势,有定向支持的特点。
【典型案例】2011年,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推动省农科院逐步退出商业化育种,成立河南秋乐种业科学研究院。
■科企合资组建研发平台
研发平台由科研院所和种子企业共同投资组建,约定农科院所的育种资源和品种优先向平台公司提供,但不具排他性。
【典型案例】2011年7月,荃银高科与安徽省农科院控股的安徽华安两系杂交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作,重组设立“安徽华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荃银高科持有华安种业48%股份(实现了控股),安徽省农科院水稻所持股降至32%。
■协议委托开展育种研究
企业选定育种目标,委托科研院所开展定向育种工作。企业对科研院所的经费支持具有不确定性。
【典型案例】安徽隆平委托安徽农业大学定向开展品种选育,不仅投入研发资金,还购买科研仪器设备,选派人员参加课题组,共同开展科研活动。
■科企合作成立创新联盟
按照有的项目申请要求,一家企业或多家企业联合成立联盟,大多是为了申请项目。
【典型案例】2012年,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农业科学院、河南农业大学、鹤壁市农业科学院、洛阳市农业科学院、新乡市农业科学院在河南省科技厅组织下成立玉米新品种选育合作联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