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级社:按份共有的集体土地所有
1951年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不但肯定了山西等地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试验,而且还明确指出:
农业生产合作社虽然是互助运动在现在出现的高级形式,但是比起完全的社会主义的集体农庄(即是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还是较低级的形式,因此,它还只是走向社会主义农业的过渡的形式。
于是,从1951年开始,中国农村事实上已经在进行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土地农民所有制也逐步发生着变化。1953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了著名的“过渡时期总路线”设想,依据该路线的设想,中国“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个“相当长的时期”被当时的领导人设想为“需要10到15年的时间或更多一些时间”。[14]同年12月,中共中央将“农民这种在生产上逐步联合起来的具体道路”明确总结为:
就是经过简单的共同劳动的临时互助组和在共同劳动的基础上实行某些分工分业而有某些少量公共财产的常年互助组,到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的集体农民公有制的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也就是集体农庄)。这种由具有社会主义萌芽、到具有更多社会主义因素、到完全的社会主义的合作化的发展道路,就是我们党所指出的对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15]
到1956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使农业的生产合作成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就土地产权问题而言,该章程做了如下规定:
①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把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即私有的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取消土地报酬,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取酬”,不分男女老少,同工同酬;②社员私有的生活资料和零星的树木、家禽、家畜、小农具、经营家庭副业所需要的工具,仍属社员私有,都不入社;③从事城市的职业、全家居住在城市的人,或者家居乡村、劳动力外出、家中无人参加劳动的人,属于他私有的在农村中的土地,可以交给合作社使用。如果本主移居乡村,或者外出的劳动力回到乡村,从事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吸收他入社。如果他不愿意入社,合作社应该把原有的土地或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土地给他;④要求退社的社员一般地要到生产年度完结以后才能退社。社员退社的时候,可以带走他入社的土地或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土地,可以抽回他所交纳的股份基金和他的投资。[16]
从这一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此一时期土地产权制度具有了如下特征:(1)土地由农民个体所有变为农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且该集体所有制的性质是明确的——即以“按份共有”为基础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单个农民将其受法律保护的土地所有权入股加入集体,[17]并且依据其所具有的股权与其他农民一起对集体土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其还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依照其所享有的份额请求分割“入社的土地或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土地”的所有权;(2)农民只是将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入股参加生产合作社的,对于住房、宅基地等作为生活资料的房产和地产依然是农民私有的;(3)虽然高级社已经是完全社会主义性质了,但实行的只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而非土地国有制。[18]
1956年1月以后,将互助组、初级社改造升级为高级社运动在全国掀起热潮,到该年年底,全国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就已占全国农户总数的87.8%。[19]不过,高级社似乎并没有为多数农民所真正理解和支持,1956年秋冬之后,全国各地纷纷出现退社事件。[20]
三、人民公社:抽象的集体所有
快速农业合作化的政策即便是在党内也没有获得所有人的支持。特别是主持中央农村工作部工作的邓子恢(副总理兼任部长)和杜润生(秘书长)不但公开质疑中央的政策,而且就合作化的速度与毛泽东进行了数次激烈争论。1953年春天中央农村工作部秘书长杜润生受中共中央委托起草《人民日报》社论称,“没有一个农民会相信当前强迫他们和侵犯他们利益的互助组合作社,可以在未来满足他们利益。”[21]领袖也曾一度认为,“任何过‘左’的政策,都会破坏与中农的合作”,但是对共产主义理想的狂热最终还是战胜了理性的思考。1955年的下半年,毛泽东花了大量的时间来编辑《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并先后撰写了一百零四篇按语,旨在总结农业合作化的经验,并推动其继续向前发展。在这一年,他还不点名批评了中央农工部,认为该部及其领导人,
像一个小脚女人,东摇西摆地在那里走路,老是埋怨旁人说:走快了,走快了。过多的评头论足,不适当的埋怨,无穷的忧虑,数不清的清规戒律,以为这是指导农村中社会主义群众运动的正确方针。……否,这不是正确的方针,这是错误的方针……目前农村中合作化的社会改革的高潮……带有极其伟大的世界意义。[22]
在将所有的反对意见都打倒之后,领袖稍作休息,接着又发动了人民公社运动。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运动并没有认真总结农业合作化以来的教训,反而通过意识形态的强化将土地的“按份共有”升级为土地的“抽象公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