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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中国村落公共事务的治理

发布时间:2014-07-03  来源:中国农村研究
摘要:通过权力的“微观物理学”对社会的全面规训是构建现代国家“想象的共同体[1]”的根本原则。其中,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双向形塑的关系:一方面,国家拥有自主性,通过现代科层制等方式拓展治理技术;另一方面,社会具有自主性,通过多元化的小共同体的力量制衡国家权力,

 

  通过权力的“微观物理学”对社会的全面规训是构建现代国家“想象的共同体[1]”的根本原则。其中,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双向形塑的关系:一方面,国家拥有自主性,通过现代科层制等方式拓展治理技术;另一方面,社会具有自主性,通过多元化的小共同体的力量制衡国家权力,推进现代国家的成长。然而,后发国家现代权力装置却与碎片化的社会网络互相离散,国家权力单线的垂直渗透逻辑在这种非同质性的社会面临严峻挑战。在这种场景之下,国家拥有统治者和乞求者两种形象,作为统治者的国家拥有毋庸置疑的渗透社会能力,而作为乞丐者的国家则极为悲惨,正如米格代尔的精彩比喻,“国家正如投入小池塘的巨石:它们在池面的每个角落都泛起了涟漪,却抓不住一条小鱼。[2]”因而,转型国家的现代国家政权建设往往无法与碎片化的社会网络相衔接,国家的“政策执行者”基本上“内卷化”为一种异化的权力自治体,成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扞格力量。因此,如何寻求一种新型的权力技术,使得现代国家与碎片化社会之间实现有效衔接,成为摆在后发国家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成为问题的村落公共事务治理

  费孝通在《乡土重建》一书中提出“双轨政治”的论断值得我们思考,他认为传统中国的政治,一方面是自上而下的官僚治理轨道,另一方面也存在微弱的自下而上的民间自治的轨道,两者之间的有效衔接机制是处于国家象征性权力末梢和村落“地方性知识”之间的乡绅。[3]在“双轨政治”的逻辑之下,传统中国的“村落公共事务的治理”依赖“权力的文化网络”,“在县之下通过礼俗进行乡村精英(士绅)主导的宗族式村庄秩序再生产,这种再生产的文化网络在国家权力与村落秩序之间相互配套,具有极强的稳定性和修复能力。”但是,这种维持村落公共事务的结构在近代以来的历史中发生转变,村落的秩序逐步被纳入到国家宏观的权力格局之中。中国国家政权建设的压力,使得双轨政治逐渐转变为僵硬的单轨政治,这种单轨政治的逻辑强调国家治理技术的拓展和资源的汲取,而在缺乏有效制约的前提下,代表单轨政治的国家政权逐渐内卷化为一种杜赞奇意义上的“赢利型经纪”,从而导致现代国家与底层社会之间双向的冲突。因此,“村落公共事务治理”作为一种问题开始呈现,也成为中国现代国家建设需要严肃对待的问题。

  建国后,作为一种问题的“村落公共事务的治理”无形中被全能型的国家制度体系所掩盖。基层政权被纳入到国家党政系统的组织网络中,作为一种“单位”形式而存在,依赖这种组织网络所建构的基层政权实际上沦为全能主义国家汲取资源与社会控制的制度节点,即所谓单位办社会的“组织治理”模式。如此,村落的治理问题得以通过强制的行政方式解决,国家在形式上化解了基层治理的困境。然而,这种组织治理模式的问题是致命性的“软预算约束”,基层的政治社会经济小共同体在缺乏有效的制约约束条件下没有利润、效率等观念,易造成国家治理资源的匮乏[4],因此,组织治理的成本极高。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全能主义的治理模式开始后撤,同时伴随基层政权的重建,村落得以获得相对自主的空间。然而,转型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的压力迫使国家汲取能力急剧扩张,国家“包养”社会的模式在后撤的同时,以财政汲取和社会调控为主的“压力型体制[5]”却紧步跟进,特别是分税制改革与税费改革的推行,各级政府通过财政压力转嫁使得基层政权的财权与事权极为不对称,因而基层政权再度“经营化”。[6]由此,国家与村落之间的冲突围绕着利益冲突而无法实现有效衔接,[①]“村落公共事务的治理”再度显现并成为中国政治中的重要难题。该问题也在学术界引起广泛关注和研究,“华中乡土派”作为一种研究集群的出现,对此问题做出过深入的探讨。近年来,刘伟先生的《难以产出的村落政治——对村民群体性活动的中观透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9月版)和Lily L.Tsai的《Accountability Without Democracy:Sodidary Groups and Public Goods Provision in Rural China》(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两本着作均是从政治学视角对该问题的杰出思考,具有深刻的洞察力。本文试图从研究方法、理论提炼到结论思考三个层面对两本书进行阅读和梳理,思考村落政治共同体对于转型中国村落公共事务治理的重要价值。

  二、方法论的引入:两种“中观理论”

  社会科学的研究范式到20世纪70年代末为止基本上采取“宏观历史比较社会学”,注重对社会整体结构的研究。这种理论在70年代后期开始遭遇到微观理论的挑战,博弈论和理性选择理论等方法论的发展,使得社会科学研究日益转向个体和集体行动的“微观机制”,关注“行动者”的各种理性和非理性的偏好和选择机制对人类行动和互动的影响。前者的理论体系过于抽象,与具体的政治实践存在一定的距离;后者的理论体系过于微观,往往陷入琐碎的经验之中。因而“如何在宏观取向与微观研究之间寻求有效衔接”就成为社会科学研究范式转换需要解决的问题,[7]“中观理论(或曰中层理论)”正是这种需求的产物。罗伯特.默顿认为中层理论的意义在于架通抽象理论研究与具体经验分析之间的桥梁,是一种介于抽象的统一性理论与具体经验性描述之间的理论。其在社会学中原则上被应用于指导经验性调查,同时也是描述社会行为组织与变化和非总体性细节描述之间的中介物。[②]基于此,笔者认为,中观理论的应用,一方面需要宏观理论的本土化建设,即“理论的中观”;另一方面亦需要通过分类的方式对个案进行中观提升,即“样本的中观”。

  刘伟先生《难以产出的村落政治》一书引入中观理论对村民的群体性活动进行透视。在宏观理论框架上,通过反思“国家与社会”及其衍生范式,产生适应于村落层次思考的理论模式,即“自生秩序与国家权力”的框架。作者认为“国家与村落的研究范式,从大的范畴来看,从属于国家与社会的研究范畴,虽然国家与社会二元的研究方法在中国研究中的适用性受到了质疑,但这一范式所具有的解释力还是存在的。因为,从理想类型的意义上讲,特别是现代国家建设之后的社会秩序,都是在延续传统和国家主动建构两种力量下的产物。虽然从结果和过程来看,国家权力与社会力量之间的界限很难划定,两者之间的关系模式也错综复杂,但这不妨碍我们从抽象的意义上建立分析框架。”[8]因而,作者站在村落的层次上,一是向上看,将村落的研究纳入村落所处的纵向权力体系中;一是向下看,将村落纳入自生的自主性体系中,逐渐将“国家与社会”范式细化为“村落自生秩序与国家权力”的可分析性范式。

  村落作为一个研究单位本身就是中观层次的考察。然而,由于中国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和村落各地的显着差异,如何把差异如此之大的村落样本纳入“村落自生秩序与国家权力”的中观层次,则需要通过分类的方式把个案向中观提升。正如作者所言,“本研究应该属于多个案综合比较研究,也使尝试“走出个案”的努力。具体地讲,就是从若干层面对不同类型(大类与小类)的村民群体性活动作出比较,并在这些比较的基础上对不同范围内自生秩序与国家权力间的关系现状进行比较,从而对村落目前面临的治理困境及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进行理论推演。”[9]因而,为了进行多个案的比较研究,作者必须对案例进行分类,分类的标准,“是离国家正式权力机构的远近”,将调查的案例分为文化性特征为主导的群体性活动(譬如婚丧嫁娶)、经济性特征为主导的群体性活动(譬如修路)、政治性特征为主导的群体性活动(譬如村组会议)。当然,这种分类方式在作者看来也是粗线条的,其中没有过多考虑每一类内部的具体区分,而注重群体性活动的主导属性。[10]

  Lily L.Tsai《Accountability Without Democracy》同样也是运用中观理论的杰作。Lily L.Tsai在宏观理论框架上,是通过对相关治理理论的反思,产生理论分析构架的。在西方的治理理论中,善治的逻辑一般而言有三种理论预设。第一种观点强调,经济发展水平与公共物品的供给之间存在强的正相关关系,而作者发现在中国的地方经济增长与地方治理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地方分权化所带来的经济增长往往采取的是政府厂商模式,地方政府成为最大的受益者。[11]第二种观点强调,有效的治理依靠正式制度的功效,良好治理的关键在于能否设计出一种对官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制裁的民主行政制度。[12]基于此,Lily L.Tsai考察了中国官僚制度、政党制度、基层选举制度对地方治理的作用,也未发现其与村落公共物品供给有显着关系。[13]第三种观点强调,社会资本和市民社会的因素,认为公民社会的发育可以促进公共精神的成长,通过参与的压力从而提高政府的治理水平。作者经过考察,也未发现基层民主制度对治理绩效的显着影响。[14]在分析三种治理理论的不适应之后,作者提出一种衡量村落公共事物治理的分析框架,即“连带团体和非正式责任(Solidary Groups and Informal Accountability)”,是为“理论的中观”。

  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演变,底层中国社会中充满各色各样的、秘密的或者公开的连带团体,因而,要考察村落连带团体的非正式责任对村落公共物品供给的影响,就需要对连带团体进行分类研究。Lily L.Tsai认为连带团体具有两种特征:其一,具有包容性,在地方治理单位下对所有的人开放;其二,具有嵌入性,连带团体必须将地方官员嵌入在其中。[15] Lily L.Tsai按照包容性和嵌入性两个特征对村落中的连带团体进行分类,主要分为村庙、乡村教堂和血缘集团三种类型。其中村庙和教堂一般当地的行政边界重合,血缘团体包容性的伸缩程度很大,因而,以血缘团体与村落行政边界的契合程度,又可以将血缘团体继续分类为次村血缘集团、全村范围的血缘集团和跨村血缘集团。这种细致的分类可以将村落的连带团体的个案聚集,向“样本的中观”沿伸。通过对连带团体的分类也进而分析到底什么样的连带团体有利于村落公共物品的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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