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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政策引发的土地违法行为分析(2)

发布时间:2014-07-31  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摘要:这是当前很多县乡领导敢不断进行土地违法的直接因素。 3、相关领导的渎职行为助涨了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从走访的情况了解到发现,有些土地违法事件已曝光或违法者被占地农民诉至法庭,让农民们不解和气愤的是那些违

  这是当前很多县乡领导敢不断进行土地违法的直接因素。

  3、相关领导的渎职行为助涨了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从走访的情况了解到发现,有些土地违法事件已曝光或违法者被占地农民诉至法庭,让农民们不解和气愤的是那些违法者本应该受到应有的法律责任追究,但那些违法者的上级领导或部门用各种手段替这些违法者开脱罪责,从而使他们逃避法律法律责任。如Z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价挂钩”手段非法占地1800多亩耕地事件,按照《土地管理法》、《刑法》相关规定,土地违法者已构成刑事犯罪,国土资源部门应该将违法者移交到公安部门进行严处。从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处罚文书上显示国土资源部门只进行了罚款处罚,没有追究任何人的法律责任。

  这是有些县乡官员敢“顶风”进行土地违法的重要因素。

  三 引发后果

  1、违法行为恶性循环。从当前此类土地违法事件看,利用土地政策进行土地违法行为的结果是违法者不但没有受到任何法律责任追究,有的还能捞取巨额“灰色”利益,并能使自己的仕途得以升迁。这样就给一些县乡领导造成一种错误施政理念:只要会用土地政策作为掩护进行土地违法不仅可以违法征(占)到土地,还可以逃避法律责任追究,还可以捞取好处。这样以来,这些官位的继任者,或这些官员调任他处会继续利用这种手段进行违法征(占)农民的土地,从而造成土地违法事件出现“重拳打不尽,换官吹又生”的现象。

  2、加剧了农民抵制情绪。从有些地方的土地违法事件了解到由于这些土地违法事件都是为了所谓的“政绩”,是给上级领导脸上“擦粉”,从而使上级领导或上级相关部门对这种土地违法行为默许和袒护,这样就等于纵容了这种土地违法,从而导致这些土地违法者及他们的继任者周而复始用这种手段进行土地违法。由此可见,这种土地违法行为不仅践踏了法律尊严,也在不断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这样导致农民对地方政府的情绪由起初的不瞒与抱怨逐渐演变成抵制与仇视,特别是对针对地方政府的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会产生严重的报复心理。这样,给农村社会的治理增加很多不稳定因素。

  四 治理措施

  根据这种土地违法的特点及各地的实际情况,笔者提出三点治理措施,供相关部门及领导参考。

  1、相关土地政策的修改。从一些土地违法事件分析,一些地方官员会不断用某种土地政策进行土地违法,这说明该项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某种缺陷,或地方政府与相关部门在执行这些土地政策的过程中存在某种缺失,从而导致那些有违法企图的地方官员“钻了空子”。如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办法的通知》,一些县乡领导之所以用该政策进行土地违法是因为该政策删除了征(占)土地的必备要件,《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必备程序材料是“一书三方案”,但该政策第16条虽然规定了“确需征收集体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但没有明确怎样的情况属于“确需”,怎样的情况不属于“确属”。这样就给那些有违法企图的地方官员创造了“灰色”区域。

  为此,笔者建议国土资源部应该将该政策进行修改细化,将“确需”情况细化到市级政府。并将每个省份的“增减挂钩指标”的详细情况公示出来,以及各省的“指标”分配情况进行公示,这样不仅利于农民的查询,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杜绝县乡领导弄虚作假。

  2、加大查处县乡领导的伪造用地信息的违法行为。从一些农民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获取的一些所谓的“合法”征(占)地文件上看到,一些县乡领导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官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弄虚作假向上级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编造虚假用地信息,骗取上级政府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批复,这是某些土地违法行为的根源。从这种现象讲,只有加大了查处这些官员的违法企图,根除了这种弄虚作假的根源,在很大程度上才能减少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

  3、对渎职政府官员进行责任追究。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征(占)地的报批程序是极其严格的,任何环节的程序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律规定,在相关部门的审核中都通过。但很多事实显示,在审核过程中,很多必备的程序材料不齐备的情况下都能顺利审核,然后上报到上级相关部门。这样就给违法者开了“绿灯 ”,如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财政部联合下达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但笔者到走访时看到一些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甚至省国土资源部门都没有这样做。

  同时,我国相关法律对土地违法者规定了极其严格的处罚条款,但相关部门对违法者没有依法处罚,而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由此可见,上级政府或上级相关部门某些领导的渎职行为纵容了县乡领导的违法行为。

  为此,笔者建议纪委或检察机关应该对负责审土地批官员的渎职行为进行问责,只有这些官员“把好关”,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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