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依宪,不允许权利自授
《意见》强调试点工作要依法有序。“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要坚持于法有据,遵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先在批准范围内开展,待试点积累经验后再稳步推广。涉及被突破的相关法律条款,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试点地区暂停执行。
二、防范农村社会风险和金融风险
“两权”事关农村居民衣食所依和家人所居,抵押贷款涉及金融机构风险控制,两大风险防范要等量齐观,缺一不可。指导意见提出,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做好风险保障。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根据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离”原则,流转的是从承包权分离出来的经营权,而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同时,指导意见也提出,探索对流转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这就是说,在不取代承包权同时,也要同样保障经营权权益。为加大扶持力度,增强试点效果。指导意见要求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研究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激励金融机构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试点地区要结合实际,采取利息补贴、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利用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也不容忽视。
三、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应具备哪些条件?
“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主要在农村改革试验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较好的地区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原则上选择国土资源部牵头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开展。
按《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试点地区至少应满足三个方面条件: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率高,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全,交易行为公开规范,具备较好基础和支撑条件。
二是农户土地流转意愿较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势头良好,具备规模经济效益。
三是农村信用环境较好,配套政策较为健全等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