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锡文回应土改质疑
中国农村的土改为何进展缓慢?城里人为何不能到农村买房?
增减挂钩是不是变相增加用地指标?中国的城镇化就是农民进城
本刊记者/徐天
在今年两会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陈锡文主动谈及粮价和转基因食品等问题,备受公众关注。
3月10日,陈锡文在政协小组会结束后,就土地改革有关问题接受了《中国新闻周刊》的专访。
“农地改革绝不是谁都可以到农村去随便弄一块地”
中国新闻周刊:中国的土地改革已经实施了不短的日子,但是社会舆论总觉得土改的进展并不大,你怎么看?
陈锡文:每个改革都有目标,我觉得舆论在评判改革进展的时候要注意,他们用以评判的目标和改革自身的目标是否一致。
比如说征地制度的改革,国家在此过程中要处理好三个问题。第一,节约用地,新的制度应对此起更严的约束(作用);第二,应公平合理地补偿被征地者;第三,是不是从事非农业用途的土地一定要征收下来?经过批准的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如果不是农民自己用,是否一定要征下来?
过去,社会舆论认为,政府从农民手里以低价购买地,再以高价卖出,很不合理。但是要看到,这块地之所以值钱,不是因为从农民到了政府手里,而是因为它的用途不一样了,需要的技术条件也不一样了。作为农田,可以排灌水即可。而作为城市建设用地,就要修各式基础设施,包括道路、供电、供水、配套的绿地等,土地增值的相当一部分在这些基础设施上。如果这个地的价钱都给了农民,谁去做基础设施呢?没有基础设施,这个地只能跟农地同价,不可能升值。
所以,政府和农民之间,怎么分配更合理?多给农民一些现金,还是多给他们提供住房、社会保障,以及相关培训?
这一两年,应该有很多人能感觉到,由征地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比以前少了很多,我想这和征地本身的减少有关系,大家更注重节约用地以及提高对农民的补偿。征地制度的改革确实是有进展的。
再比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改革,国家规定,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国务院批准了33个县进行试点,现在已有几十块地入市。看起来似乎比例很小,但意义重大。今后的城市建设过程中,可能有一部分土地不是国有的了。但是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那么这部分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将会要求宪法作相应的修改。地权没有改变但是用途改变了,收益怎么分配?这是非常大的改革。
另外就是宅基地的改革,社会上谈得也比较多。我认为,首先应该搞清楚,宅基地改革的目的是什么。这是一项本集体农民的住房保障制度。过去,农民穷,买不起商品房,因此给他无偿提供一块土地,至少可以在上面盖个房,有容身之所。没钱的农民可以搭个茅草房,有钱的农民可以盖个小洋房。这项制度仅限于本集体内的成员,原则是一户一宅。
但是,这项制度实施之初,只规定了一户一宅,但并没有讲清楚如果这一户有了子女,子女另立门户,是否还要再给宅基地?现在的情况是,只要子女另立门户,就会得到新的宅基地。从这个角度看,这个制度无法持续。总有一天,村里的土地都会变成住宅。因此,必须推进宅基地制度的改革。
我理解,改革的核心有两点,第一是要继续对本集体成员提供住房的保障,不能让他没房住;第二,要改变原来那样一户一宅世世代代可以分宅基地的做法,要在中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既保障农民的居住权,又保障土地不被无限制地占用。这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焦点和核心。
但现在有的人的解读不是这样的,他认为改革应该是让外村人、非农民都可以买宅基地,这样看的话,那改革是没有向前推进。
今年两会,也有委员代表提出,为什么农民可以进城买房,城市居民就不可以到农村去买?从根上说,土地所有制是不同的。城市土地是国有的、全民所有的,无论城市居民还是农民都可以购买。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的,能够在本村拥有一块宅基地的人,必须是集体成员。
另外,农村的宅基地是保障性住房的产物,并非商品。法律规定,农民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益,而宅基地使用权只有占有、使用权,没有收益权。
因此,非成员通过买卖获得这个保障性的权利是对成员权利的侵犯。有的城市,也允许保障性质的住房买卖,比如杭州的制度,经济适用房必须住满五年,之后如果要买卖,增值部分政府要收走50%。这样的规定很合理,毕竟你买入的时候就比市价便宜很多,增值了怎么可能都归你?这个规定出台之后,有的人算了算,决定不卖了,因为上交了50%之后,也换不了更好的房子了。
有的人批评说,农民进城了,为什么还要保留宅基地,这不是两头占吗?我先不管这个话本身说得对不对,假如现在允许城市居民在农村买房,他们也不可能把城里的房子都卖掉,这不也是两头占吗?对节约土地一点用都没有。
再放到更广阔的角度来讲,什么叫城市什么叫农村?农村不是搞建设的地方,农村主要有两个功能,一是提供农产品,二是提供生态环境产品,这才叫农村。农村的建筑,是农民自身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
农民在城镇化过程中不断往城里走,所以农村人口减少,房屋也要减少。退出的宅基地可以成为耕地,也可以成为生态环境用地,这才能保障农村提供功能性的产品。
农村绝对不是说,我看着哪儿好就随便弄一块地。这并不是因为我国农村实行集体所有制才这样,全世界的国家地区都一样。
中国台湾、韩国,都曾经是日本的殖民地,土地制度也基本延续了日本的制度。以台湾为例,他们实行土地改革,由政府赎买,然后以低价卖给农民,实现耕者有其田。为了保障这种状况,不让土地迅速被有钱人兼并,“法律”规定十年内不许买卖。
之后,农民开始进城,允许农地在农民之间买卖,同时“法律”规定了最高限额,不能超出。到了上世纪末期,农民数量减少,“法律”再次变化,允许非农民的城镇居民购买,企业不可以购买。但是,“法律”还规定,非农民自然人购买之后,可以种地,不许盖房。
中国台湾的农田很少,大概只有1000多万亩,但他们的“法律”修改也是一小步一小步地进行,因为其中的利益关系重大。
所以我觉得,有的人说,土地是生产要素,要素就要自由流动,但就农地而言,这其实和世界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大相径庭。
土地制度的改革,我们的目标到底是什么?第一,这些制度要不要改掉?如果允许任何人到农村随便买一块地盖个房子,那农村集体制就瓦解了。第二,土地用途管制还要不要?农村能不能随意盖建筑?第三,所有的房屋,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完整产权的住房和受限制产权的住房能不能平等对待?如果真的同权,那两边获得的收益是不同的,又会导致新的不公平。第四,整个改革向前发展,我们社会进行到哪一步,能做的是什么,这些都要弄清楚。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所涉及的问题,都太根本了。
中农办主任陈锡文:不少楼市库存是土地增减挂钩来的
发布时间:2016-03-27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摘要:比如说征地制度的改革,国家在此过程中要处理好三个问题。第一,节约用地,新的制度应对此起更严的约束(作用);第二,应公平合理地补偿被征地者;第三,是不是从事非农业用途的土地一定要征收下来?经过批准的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如果不是农民自己用,是否一定要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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