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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小散养猪场户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19  来源:新农网
摘要:苏农办牧〔2016〕43号 各市、县(市、区)农委(农业局、农林局、林牧业局): 为进一步提升生猪产业发展水平,加强养殖污染治理,促进农业生态环境建设,现就做好生猪小规模养殖场(年出栏50头至499头)和散养户(年出栏少于50头,以下合称小散养猪场户)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通知

  苏农办牧〔2016〕43号

  各市、县(市、区)农委(农业局、农林局、林牧业局):

  为进一步提升生猪产业发展水平,加强养殖污染治理,促进农业生态环境建设,现就做好生猪小规模养殖场(年出栏50头至499头)和散养户(年出栏少于50头,以下合称小散养猪场户)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小散养猪污染防治。小散养猪场户是我省生猪产业的一部分,长期以来,为保障猪肉供给、促进农民增收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受传统生产理念、养殖技能、设施设备条件等因素的制约,小散养猪场户粪便处理与利用水平总体较低,粪便乱堆乱放,污水任意流淌,既影响村容村貌,还造成了环境污染,已成为当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难点。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开展调查,摸清小散养猪场户的分布、规模、排污等基本情况,切实将小散养猪场户养殖污染防治列入当前重点工作,花大力气加以推进。

  二、引导小散养猪场户转型提升。引导小散养猪场户转型提升是污染防治的基础。要注重发挥市场调节和法制管理机制,引导基础条件差、毗邻村镇居民区的小散养猪场户有序退出,支持被划入禁养区内的养猪场户向养殖密度较低的非禁养区转移。帮助小散养猪场户转变发展理念,鼓励经济基础较好、技术水平较高的小散养猪场户应用养殖新技术、完善生产设施,或增加土地流转,向专业化畜禽养殖和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转化。发挥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积极促成条件适合的养殖场户融入当地生猪养殖龙头企业牵头的生猪养殖流通合作生产体系,稳定养殖收益。

  三、配套完善粪便处理设施设备。当前,小散养猪场户粪便处理设施装备水平普遍低下。要指导小散养猪场户加快圈舍改造,推广应用新型节水饲养设备,改水冲圈为干清粪饲养工艺,完善雨污分流、干湿分离设施,实现源头减量。督促小散养猪场户按饲养规模和清粪模式,配套建设相应容积的防雨防渗防漏的粪水存储池和干粪堆积场等必要设施,防止雨淋冲刷、直排污染。对条件适合的小散养猪场户,可配套建设用于处理动物粪便和生活污水的小型户用沼气设施,同时做好沼渣沼液的还田利用。对于开展粪便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地区的小散养猪场户,要按照有效贮存容积大于一次清运量设计建设粪尿贮存池等设施,以便集中清运、统一处理。

  四、加快推进畜禽粪便综合利用。要加强与科研院校的协作与联合,围绕清洁养殖、生态养殖、健康养殖集成推广一批实用新技术。加强调查研究,通过总结经验、示范引导、培育典型,扩大应用粪便综合利用新模式。因地制宜,推广应用干湿分离、干粪堆肥、污水沉积、种养平衡的处理与利用模式,鼓励支持小规模养猪场应用原位发酵床生态养殖模式或异位发酵床生物降解技术,实现畜禽粪污零排放。扶持在小散养猪场户相对密集区实行生猪粪便分户收集、集中处理模式,引导发展生物有机肥加工或水肥一体化利用。推广应用优质高效环保型饲料,减少生猪粪便中氮磷排放。

  五、全面提升农牧结合发展水平。农牧结合是解决养殖污染问题的根本出路。要从协调部门配合、强化技术指导服务入手,打通种养协调发展通道。支持小散养猪场户按农地配套标准(每亩1.5-3头存栏猪)承包农田,或与当地种植户建立粪肥供应关系,实现生猪粪便就近利用、当地消纳的种养循环生产。有条件配套户用沼气或沼气工程的场户,要进一步推广“猪+沼+粮”、“猪+沼+菜”等循环种养模式,提高粪便利用效率。鼓励有机肥生产企业与养猪场户采用“垫料换肥料”的方式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企业为养猪场户提供发酵新垫料,养猪场户为企业提供猪粪发酵肥,形成生猪发酵床养殖、有机肥生产、农作物种植紧密联系的循环农业模式格局。

  六、严格规范生猪养殖行为。小散养猪场户的日常生产行为直接事关环境保护、产量质量、防疫安全等敏感问题,必须严格加以规范。要加强《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扩大教育普及面,提高小散养猪场户守法经营和生态环保意识。帮助建立生猪养殖档案,督促小散养猪场户加强环境消毒和免疫预防接种。加强执法监管,加大对小散养猪场户的巡查力度,规范兽药及饲料添加剂使用,严格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保障粪污处理和利用设施改造到位并正常运行,确保各项生产行为规范和畜产品质量安全。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16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8月17日印发

打印 责任编辑:文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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