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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缺陷生猪召回制度将实施

发布时间:2012-04-16  来源:新农网
摘要: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对外公布了《江西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该《办法》提出拟建立生猪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和缺陷生猪产品召回制度。同时,对于生产注水猪肉行为,最高拟罚2万元。 小型屠宰场有区域限制 该《办法

  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对外公布了《江西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该《办法》提出拟建立生猪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和缺陷生猪产品召回制度。同时,对于生产注水猪肉行为,最高拟罚2万元。

  小型屠宰场有区域限制

  该《办法》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政府应将获批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屠宰间;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异地设立分厂(场)。

  申请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还应当包括拟供应市场的区域范围,否则拟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问题猪肉”及时召回

  该《办法》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在生猪定点屠宰现场对屠宰的生猪进行集中同步检疫,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点。还应当对定点屠宰的生猪进行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检验。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对检疫、检验发现的病害生猪以及生猪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江西省还决定建立生猪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生猪进厂(场)和场点的时间、数量、产地、屠宰与检疫、检验信息及生猪产品出厂(场)和场点的时间、品种、数量、流向。建立缺陷生猪产品召回制度,一旦发现生猪产品不安全时,屠宰点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对召回的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

  猪肉注水最高拟罚2万

  《办法》提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不得拒绝为生猪饲养户提供屠宰服务。否则,将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拟被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对生猪以及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屠宰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屠宰病害及死因不明生猪等。一旦出现生产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猪肉,将被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取消其屠宰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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