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为及时了解和准确把握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有效预防和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山西省将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风险评估。这是记者从5月24日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审的《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中获悉的。
条例(草案)要求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本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及时报省政府有关部门,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条例(草案)还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管理、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农产品的生产管理、经营管理及包装和标识管理等均做了要求,以确保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各个环节的安全。特别是对农产品产地的严格管理和建立产品准出、市场准入机制等成为该条例(草案)的亮点。
农产品产地是农产品生产的源头,产地的生产环境和条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直接影响。条例(草案)对农产品产地监管作了三方面重点规定:一是农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对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进行动态监测与评价;二是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三是保护农产品产地环境,防止产地环境污染。
农产品经营是连接生产和消费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广大群众消费安全的重要关口。条例(草案)特别要求农产品要实行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对实行这一制度的农产品名录、市场名录及实施时间,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政府公布。同时,列入名录的农产品,应当附具产地证明、相应的质量安全认证标识或合格证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对没有附具相关证明和标识的农产品,不得运出产地、进入市场。
据悉,根据规定,条例(草案)还将进一步征求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和补充完善,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议再次审议。(记者 刘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