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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补偿比例提高

发布时间:2010-12-16  来源:浙江在线
摘要:从明年开始,按规定参加杭州市区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将被纳入杭州市职工医保参保范围,缴费标准按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1.5%缴纳,同时每人每月缴纳3元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和1元医疗困难救助费。

浙江在线12月16日讯 明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此次政策调整涉及城乡居民近20万人。

城居医保与新农合合并调整后,住院医疗费分段补偿比例有所提高:较原城居医保政策提高10个百分点,较原新农合政策提高15个百分点。

以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例:参保人员所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医保专项基金承担60%;2万元以上至4万元(含),医保专项基金承担65%;4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医保专项基金承担70%。

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先承担一个300元的门诊起付标准,其中自愿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就医的,不设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选择1200元档筹资标准的,其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40%,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5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70%。

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选择800元档筹资标准的,其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25%,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35%,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60%。

从明年开始,按规定参加杭州市区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将被纳入杭州市职工医保参保范围,缴费标准按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1.5%缴纳,同时每人每月缴纳3元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和1元医疗困难救助费。

在退休后的待遇方面,个体工商户在连续参保缴费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且缴费满20年的,可按企业退休人员的标准享受医保待遇。

2010年12月20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可办理201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打印 责任编辑:小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