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点工作和政策措施
(一)贯彻落实就业优先战略,提高经济发展对就业的拉动作用。
1.实施就业优先发展战略。各级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计划、对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进行重大调整时,把促进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坚持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并举,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的同时,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实现更加充分就业目标的要求合理确定经济发展速度,在制定财政、金融、产业等宏观经济政策时,要评估对就业的影响,注意防范失业风险。不断加大对就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形成公共财政保障、社会各方多元投入的机制。合理安排资金投向,完善投资结构,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民间投资、外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建立健全公共投资带动就业增长机制,在安排与之相关的政府投资和项目时,把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在项目建设时同步启动对从业者的技能培训,建立公共投资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机制和评价体系。
2.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扩大就业。在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中,不断开发扩大就业新领域,增加智力密集型就业机会。在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中,加快实施有利于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战略。稳步实现产业升级,发展资本密集、高技术制造业时,兼顾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特别是高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力发展中小企业,重点扶持小型微型企业、民营经济,提高第二产业就业份额。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广开服务业就业渠道,注重发展金融、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及餐饮等生活性服务业,加快高技术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注重发展现代农业、精细农业,挖掘第一产业就业潜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不断增加农村就业机会。
3.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等家庭服务业态,因地制宜发展其他家庭服务业态,满足家庭生活的基本需求。从财税、金融、土地、价格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企业开办、融资、品牌建设等方面支持家庭服务企业发展。推进家庭服务企业公益性信息平台建设。建设家庭服务业培训基地,对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广泛开展家庭服务示范企业和服务明星创建活动,树立一批知名家庭服务品牌。加快制定相应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规范对从事家庭服务人员的管理,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形成促进就业政策体系。
1.实施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保障政策。公共财政向小型微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倾斜,财政支出逐步向民生倾斜,加大对困难群体的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并作出制度性安排,满足全面落实政策和就业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就业资金的使用上,逐步由保障型支出向促进型支出转变。进一步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就业资金支出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2.实施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关于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吸纳城乡劳动力就业中的作用。完善和落实支持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
3.实施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支持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的有效信贷投放,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加强就业扶助,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完善支持大学生创业促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农民创业、妇女创业等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积极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对劳动者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开展小额担保贷款等金融服务。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监测评估机制,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切实提高政策落实效果。
4.实施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对外贸易政策。积极支持有利于增加就业的行业和企业,对受贸易磨擦影响较大的行业或企业,适时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少失业。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推进加工贸易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外贸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带动就业。鼓励开展对外劳务合作,落实和完善服务外包扶持政策,积极开展对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加快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双边劳务合作机制,拓宽对外劳务合作市场,重点做好对俄、日、韩等周边国家的劳务输出工作。
5.实施鼓励劳动者多渠道、多形式就业的扶持政策。通过优惠政策和就业服务扶持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就业。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在小型微型企业就业、临时性就业以及其他形式的灵活就业,落实好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扶持政策,完善与此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制度,完善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联动机制,为劳动者灵活就业、流动就业或转换工作岗位提供支持,增强就业的稳定性。
(三)以创建创业型城市为依托,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1.推动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深入开展。继续推动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建设。全面启动省级创业型城市建设,完善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方案、创建工作评估标准、评估制度和考核办法,强化责任和考核工作,鼓励创业型城市大胆创新,探索全民创业的新模式。
2.完善落实创业政策,形成创业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创业的投入,要根据创业工作情况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扶持创业。完善落实鼓励创业者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简化审批手续,严格规范收费行为,改善创业环境。
3.强化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健全创业培训体系,充分发挥各类创业教育培训资源优势,以提高创业培训质量为重点,丰富培训内容,推广成熟的培训模式,分类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小企业创业基地、基层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创业服务体系,提高创业服务能力,为创业者提供项目信息、政策咨询、开业指导、融资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鼓励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开设创业课程,大力推介政校合作服务就业创业工作模式,加快创业工作指导站进高校步伐,发挥成功素质训练基地对大学生创业的重要作用,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中的大学生创业服务工作。
4.开展各类创业活动。动员和支持社会各界,充分利用各类资源,积极开展面向各类群体的创业帮扶活动,组织创业大赛、创业讲堂、创业典型推广宣传等活动,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弘扬创业精神,树立一批创业典型,营造崇尚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良好创业氛围。
(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统筹做好城乡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1.全力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青年就业工作。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放在就业工作首位,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体系和就业服务体系,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计划。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以及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统筹推进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进一步拓宽在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成长渠道,优化基层人才队伍结构。完善和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继续做好免费师范生的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建立并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强化就业服务,切实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按照“重点关注、重点推荐、重点服务”的原则,开展各类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困难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女大学生以及长期失业青年、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的就业援助力度。大力发展适合青年和各类毕业生求职就业的互联网就业服务。不断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与就业的良性互动。
2.切实做好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坚持城乡统筹,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消除劳动者就业的城乡差别和就业歧视,创造公平就业环境。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推进农业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和稳定转移就业。积极稳妥地把有稳定劳动关系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及其家属逐步转为城镇居民。加快小城镇建设,发展县域经济,发展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休闲农业,为农业富余劳动力开辟更多的生产和就业门路,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完善落实创业政策措施,在金融贷款、财政贴息、场地规划、项目支持、税费减免、准入条件、社会服务等方面支持农民创业。
3.加强对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和工作保障制度,形成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动态管理和针对性帮扶工作机制。完善落实就业援助政策,采取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推荐就业、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等措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完善落实扶持残疾人就业政策,规范就业服务,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多渠道促进残疾人就业。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厂办大集体企业改制、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中的职工安置工作,积极做好资源枯竭地区、水库移民、生态保护移民、失地农民就业工作。促进妇女、少数民族、刑释解教、戒毒康复以及信访反映突出的各类群体就业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