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推进我国农民市民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加快推进农民市民化是改善民生、建设和谐小康社会的内在需要。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各种民生问题社会影响较大,农民市民化问题成为我国最突出的民生问题。由于传统的城市管理制度只承认稳定的居民,而不承认流动的进城务工农民,经济体制对进城务工农民群体的接受与社会制度对进城务工农民群体的排斥并存,致使备受社会关注的就业与培训、劳动合同与工资管理、社会保险、保障房建设、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文化教育、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等民生工程进程缓慢。加快推进农民市民化,使之“劳有所得”、“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学有所教”、“病有所医”,是改善民生的迫切需要。我国是一个传统农业大国,农民是最大的群体,但近年来农民的收入提高较慢,已经成为制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瓶颈。因此,农村能否完成建设小康社会的各项任务,对全国来说举足轻重。只有让大多数农民尽快富裕起来使之逐步市民化,才能说中国真正富了起来,才能最终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因为城市化推进速度不快,农民进城难,即使进城后也无法变为市民,其公民权益难以保障,人格地位得不到尊重,才有可能产生诸多针对城市和城市居民犯罪的十分不和谐现象的涌现。因此,加快推进农民市民化,是建设和谐社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必然要求。
(二)加快推进农民市民化是拉动内需、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现实需要。
扩大内需是后金融时代我国发展经济的重大战略部署。由农民变身市民,是很多代农民的梦想追求。特别是一部分先富裕起来的农民,进城落户的渴望尤为强烈。加快推进农民市民化,吸引农民尤其是一部分先富裕起来的农民进城生活和投资,可以迅速掀起新一轮消费和投资浪潮,从而全面启动内需。这部分人市民化之后首当其冲的是要置地建房或购买住房或租用住房,同时要解决吃穿用行的问题,必然对启动房地产市场和消费品市场大有好处。同时这部分人中的少数也有可能在城市投资创业,从而扩大城市就业机会。而且农民市民化以后,政府需要逐步扩大城市建设投资,为其提供教育和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也需要增加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供应,从而形成巨大的内需乘数效应。农民市民化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引擎。只有加快推进农民市民化,才能促进农村土地的集中,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户的生产能力和积累能力,从而更有利于农业机械化和先进农业科技的推广运用,不断地改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使传统农业转变为现代农业。只有加快推进农民市民化,才能把农村工业和城市工业结合起来,形成我国大工业布局。只有加快推进农民市民化,第三产业才能获得更大的发展机会。很难想象,在分散、偏僻、落后的农村社区,会自发产生百货大楼、超级市场、银行大楼和证券交易所,只有现代城市的大发展,第三产业才能走向繁荣。综上所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彻底改变我国国民经济整体落后的面貌,使国民经济走出结构低级化、布局分散化、增长粗放化、整体素质差的误区,农民市民化是其重心所在。
(三)加快推进农民市民化有利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最大的问题在于新中国成立后实施的以损害农业为代价的孤立发展重工业的工业化战略,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城乡隔离的管理体制,造成了城市化严重滞后于工业化的局面。一方面是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缓慢,大量人口被束缚在乡村;另一方面是城乡建设落后,二三产业尤其是第三产业发展不足,城市功能发挥受到严重限制,使中心城市无力带动广大农村迈进现代化门槛,形成一种“小马拉大车”的局面,这种情况对城市和农村都是不利的。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的工业化实际上是将一个完整的城市化进程划分为三个环节:首先是实行职业转变,即离土不离乡,将人口从农业转向非农产业,实现非农化。其次是实现地域转移,即离土又离乡,将人口从农村引入城市,将分散居住迁移到城镇集居起来,实现人口城市化。最后是实现角色转型,使农民在社会属性各个方面真正转变为城市市民,实现农民市民化。遗憾的是,我国农民职业的转变(非农化)和地域的转移(城市化)并没有直接带来农民市民化的结果,反而将同为国家公民的农民与市民置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权利群体中,从而在整体上制约了我国现代化进程。因此,必须在实现农村城市化和农业工业化的同时,加快推动农民市民化的进程,以共同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
(四)加快推进农民市民化是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有效途径。
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农村人多地少,存在着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而解决这些剩余劳动力的根本出路在于向城市转移,变农民为市民。这一方面使转移出来的农村劳动力依靠城市非农产业增加收入,逐步实现脱贫致富;另一方面又通过农民市民化大幅度减少农民,把置换出来的土地资源适度集中,从而提高农业劳动力人均土地资源占有量和农业劳动生产率,以获取更多的农业收入。可以说,让大多数人居住在农村,竞争有限的自然资源,我国现代化是不可能实现的。
(五)加快推进农民市民化是提高农民文明素质、促进农民全面发展的必由之路。
文明素质是人的现代化的基本要求,而提高农民的文明素质,实现农民现代化,必须借助于农村城市化和农民市民化来实现。从全国来看,近几年来我国农民素质虽然有了不少提高,但总体上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尤其在文化素质方面还有相当的差距。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1》,目前我国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农民占全部农民的比率不到15%;也就是说,尚有15%以上的农民人口文化程度在初中及初中以下。显然,这是难以适应现代化城市发展要求的。加快推进农民市民化进程,使更多的农民进入到开放的现代化城市并接受城市文明的洗礼,那么,他们在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心理结构、言行举止、竞争意识等方面必定会发生深刻的变化,产生质的飞跃。
五、加快推进农民市民化的基本思路及政策建议
(一)加快推进我国农民市民化的基本思路。
要富裕农民,必须要减少农民。要科学把握农民市民化进程的节奏和幅度,把符合条件的农业人口逐步转变为城市居民,有区别、有步骤,积极稳妥地统筹安排并不断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市民化道路,真正做到让农民自由流动、迁徙,自主谋生、创业和学习,最终成为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城市居民。
(二)农民市民化的基本原则。
农民市民化进程中,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至关重要,对此政府责无旁贷,其中坚持四大原则是根本。
1.自主原则。指农民可自由地在城市和农村中做出选择,来决定最终在哪里居住、生活、就业等。这个原则是解决农民进城问题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农民在这个过程中的自主选择性。只有最终实现了农民在城市和农村之间的自由选择,才能从最根本上解决农民进城的问题。
2.竞争原则。指进城打工的农民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力,有平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力。这是解决农民进城问题的一个十分基本的原则,体现了农民在就业过程中的自由竞争性。农民只有有了平等就业的机会,才可能改善自身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才有可能主动地、积极地选择进入城市,并努力地工作,最终融人城市。
3.公平原则。指农民有平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有平等地在城市中生活并享受城市福利的权利。这是解决进城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一个基本原则。只有坚持这个原则,并为进城农民提供各个方面的社会保障,才可以使他们摆脱进入城市后所带来的重重顾虑,真正地融入城市。否则,农民最基本的生活问题得不到保证,农民将不会选择在城市中长期生活,这样一来,将严重限制市民化的进程。
4.平等原则。指城市中的居民和企业对进城农民平等看待的原则。城市中的居民和企业可以接受进城农民,一起为城市的建设做贡献。使进城的农民有一种归属感,更加主动、努力地融入城市,最终促进市民化的发展。
(三)加快推进我国农民市民化的政策措施。
1.加快农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村人口有序流动。
(1)创新与农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相匹配的土地产权制度。一是明确以村组织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代表,强化所有权职能。二是从法律上界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权性质,使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法律的保护。三是农户在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仍保留承包权,出让经营权,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民转让经营权可获得相应收益,拥有承包权可部分消除农民在向城市迁移过程中所存在的社会保障缺失心理障碍,使农民更加自由、理性地做出迁移决策。
(2)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机制。建立土地流转中心,选址除了考虑县级以上城市以外,条件较好的乡镇也可设立,便于农民参与和信息反馈。土地流转中心的主要职能是进行土地流转规划,提供土地供需信息,确立土地流转价格,办理交接登记等相关手续。土地流转中心要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招投标制度,实行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使其生产要素得到最优配置。政府以及集体组织对农地的转让和流动,在坚持保护耕地、农地农用以及建设用地“占补平衡”的原则下,既要尊重农民意愿,又要有所引导,使农地流动的范围、数量和流向符合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以及大致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步伐相适应。
(3)探索新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形式。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由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其流转形式应是多样的,例如有些地方实行的“住房换宅基地”、“土地承包权出租”、“社会保障置换土地”、“农地入股”等,其流转形式可供参考和借鉴。一是“住房换宅基地”即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置换标准换取农村新社区或小城镇或城市的一套住宅,迁入居住。“住房换宅基地”利于农村宅基地整理,使农村居住由零散使用变为集约使用,更有利于农村城镇化发展和非农就业。二是“土地承包权出租”的具体做法是,对因农民进城打工或其他原因而闲置的承包经营耕地本着自愿原贝Ⅱ进行出租,通过评估确定租金。对进城打工的农民来讲,既不丧失土地承包权,又有固定收益,无疑会促进农村人口转移。三是“以社会保障置换土地”即凡拥有稳定的非农收入来源,又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申报迁徙到城镇居住,并在子女入学、就业扶持、养老保险、生活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四是“农地入股”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这对土地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促进农民非农就业都有积极影响。
(4)合理确定公益性用地的补偿标准,经营性的建设用地应直接入市。严格按《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对于公益性用地,统一实行征收取得和划拨使用管理,但其补偿标准要合理,与市场价差距不宜太大,不能仅让农民去承担损失。对于经营性的建设用地,其补偿标准应严格按市价计算。改变现行的由政府征用之后协议出让给企业,让集体土地直接进入一级市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非农建设用地供给者,直接与用地企业谈判决定土地价格。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农民与集体组织之间,集体组织与企业之间的谈判均容易一些,交易成本大大降低。企业对农民的补偿金直接进入集体账户,减少地方政府参与补偿环节,减轻补偿过程中存在的挪用、克扣问题。
(5)妥善解决土地流转中的收益分配矛盾。关于土地流转收益在各利益主体间分配应按土地流转的性质分别确定,并首先确保农户应得利益。对于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流转所产生的收益主要归农户所有,农村集体组织按承包合同享有所有者权益不变。对于公益性建设用地的补偿费由于补偿标准较低,应全部用于失地农民非农就业、生活的安置费,集体经济组织不能随意提留挪作他用。对经营性建设用地所产生的土地收益,可在国家、集体、农户之间合理分配,国家所得应通过税收形式征缴;集体的收益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公共福利等;收益的大部应归失地农民所有,以保证他们的非农就业、生活等不受影响。
(6)建立农地社会保障替代机制。根据农村现有经济条件,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可考虑以下具体做法:离开土地的农民可将土地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转租或抵押给农村社保机构,获取一定的租金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较好的地区可开展失业救济和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试点,由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失地农民个人共同出资,失地农民个人缴纳部分可视其具体经济状况在安置补助费中扣除。从而弱化土地的福利和社会保险功能,尽可能让农民带着附着于土地上的社会保障金而不是实物形态的土地承包权进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