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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改革的实质分歧(2)

发布时间:2014-09-25  来源:华夏时报
摘要:分歧之二: 规划服从土地所有权,还是所有权服从规划 其实,周教授最不能容忍的,还不是我介绍的海外案例和实际,而是我对海外实践所作的那些西方经济学教科书上没见过的归纳。他说我特别不能同意的,是华生对那些

  分歧之二:

  规划服从土地所有权,还是所有权服从规划

  其实,周教授最不能容忍的,还不是我介绍的海外案例和实际,而是我对海外实践所作的那些西方经济学教科书上没见过的归纳。他说“我特别不能同意的,是华生对那些西方故事所作出的概括。如‘在今天西方发达国家,土地的开发使用是公权力而不是私权利’、‘西方各国都通过立法形式将土地开发建筑的权利与土地所有权分离’、‘用途和规划管治高于所有制’、以及‘建筑不自由早已是深入普通公民头脑的法治观念’,我以为其中最糟糕的,就是那个‘建筑不自由论’”。因为我这些“自作主张”的理解和归纳,与周教授笃信的观念太相对立。

  实际上,在现代法治国家,规划权与土地所有权,谁高于谁,谁服从谁,是个法律实践问题。如果规划权高于所有权,则土地所有者包括私人土地所有者就必须服从规划;如果所有权高于规划权,所有权人就可不听规划,我行我素。规划就会变得毫无意义。正如之前介绍过,所有权对规划权的挑战,在美国是经过1926年美最高法院对欧基里德村的里程碑式判例解决的,即法院确认规划权是政府公权力即警察权的一部分,土地所有权者无权挑战,而且因土地开发的规划限制所有人也不能要求赔偿。但是,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并非没有必要保护。当规划实施需要改变现状,造成土地所有人既得的财产损失,这时将视为实质性征收,就必须对土地所有人进行市场价值的公正补偿。

  那么,历史上长期并无规划,为什么要有规划?为什么不能由市场自己解决土地开发侵犯他人自由的外部性问题?从先行国家发展过程看,这是因为城市化、现代建筑技术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发展,使得现代生活的交叉外部性越演越烈。任何一个住户或厂家要利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都无法去和所有的外部性相关者(邻居、邻居的邻居、社区居民、各种公共设施与公共产品的提供者、环境、人文与自然资源保护的利益相关者等等)去一一谈判并同时达成市场结清的协议。因此,有强制约束力的规划是土地开发产权边界界定困难、市场失败、公地悲剧的产物。

  但是,规划作为有强制性的公权力,作为对产权人市场交易机制的替代,一样会出错,包括可能在长官意志下出大错。因此,规划权与其他公权力一样,只是必要之恶,是“不最坏”的制度安排。这样,规划要以市场为前提和基础,规划制定和修改应遵循民主程序,最大可能地提高科学性、预见性,就是必然要求。周教授断言,我所说的规划替代市场交易分配土地空间开发建筑权,与规划本身又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基础和导向,相互矛盾,必有一条错误,这个逻辑真是让人莫名其妙。就如民主机制与市场机制截然不同,前者是一人一票,后者是一元一票,采用民主机制的地方,市场机制就被替代,反之亦然。这时说民主机制下的政府决策也不能脱离市场规律,违反了也会受到惩罚。这就意味着这两个机制只能有一个存在和正确吗?当今世界上的法治国家,任何个人或法人,要在土地上搞开发搞建筑需要申请公权力的规划许可而不是由当事人之间的市场交易和谈判自行决定,这并非如周教授所说是我“发明的理论”与“独树一帜”,而是谁也没法否认的客观事实。须知市场再伟大也不是万能的,它既无法用金钱计票去取代政治决策程序,也无法无视交易成本用当事人的市场交易去决定土地用途和建筑容积率。

  其实,周教授并非完全不明白西方发达国家也是用规划而不是市场交易来实现土地用途和建筑权配置。但是,周教授还有绝招,这就是外国成功东西也不适合于中国。

  分歧之三:

  中国特殊论——笼外的老虎喂不得

  本来国情论和中国特殊论是本土派的武器,到西方学习过又主张市场自由主义的人一般是不屑的。但是,周教授深知,只要打出反对扩张公权力的旗帜,中国特殊论也可派上用场去捕获大众情绪。果不其然,周教授诘问,你华生明知中国公权力的行使有诸多问题和缺陷,还要强调规划的作用去扩张政府公权力,且不说经济学的道理,这首先就是政治不正确。用周教授的话来说,你认为国外法治市场经济中用公权力配置土地开发和建筑权,转型中国也就非照章办理不可,“这个主张不啻是说‘人家喂老虎,咱为什么就喂不得?’——问题是笼中虎喂得,笼外虎也是喂得的吗?非要喂,请君先把老虎关进笼子再说!”也就是说,你华生不能先解决民主政治问题, 就请老老实实闭嘴!

  我的回答是,从发展中国家的一般情况看,就是咱从明天早上开始政治体制改革,要建立起成熟运转的民主政治和公权力的有效约束,恐怕也得几十年时间,难道我们今天就只有等待或者都改行去搞革命搞政治?换个角度说,经济学不就是在各种约束条件下求解的吗?发展中国家公权力约束不到位就应该去乱试发达国家也做不了的土地开发建筑权市场配置?无论怎么搞乱了都比现状强?

  本来,发展中国家的普遍问题就是社会缺法治、政府缺约束、市场机制不完善,否则怎么叫发展中或不发达国家呢?在法治社会和法治文化的建设还有待时日的情况下,公权力有硬伤,市场又何尝没有残缺?土豪又何时讲客气?须知在2004年土地统一招拍挂之前,一级土地开发本来就是多少市场化的,但出现了权钱勾结、黑箱操作、腐败猖獗等一系列问题,当初土地招拍挂原本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的直接举措。土地财政现出现问题其解决之道并非是只能走向另一极端,让政府公权力退出、由土地开发商与乡村干部、家族农户等各种势力自行混战。

  更一般地看,由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均实行土地私有制,而土地开发配置又不可能没有规划,故而在法治薄弱、政府低效的发展中国家,土地一级开发多是半政府半市场的畸形形态,并普遍出现了土地在大地主和土地投资与投机资本集团手上不断集中,农村劳动力极度过剩,城市又贫民窟严重,经济长期处于发展缓慢的二元结构转型中。二战后唯有东亚模式的国家和地区,虽然也是公权力约束不力的发展型政府,却通过强有力的规划执行和对城市化土地增值涨价归公即社会分享的再分配,经过短短不足半个世纪,完成了社会转型和进入高收入行列,成为二战后发展中世界成功的罕见典型。可见强势政府在转型社会中也是有利弊两面,并无需一味排斥,利用得好,也有其优势。文明发展有阶段性。在经济落后、法治社会尚待建立完善前的丛林生态社会,只知道反对难以约束的老虎这个公权力,变成个弱肉强食的豺狼世界,事情只会更糟。反之,经济发展、城市化顺利转型、市民阶层发展壮大成为社会主流,狮子、大象等制约的力量都起来了,又何愁老虎能跑到民主法治社会的大笼子之外?

  正是研究了西方发达国家走过的道路和看到东亚城市化转型和土地增值分配的成功经验,如日本土地增值再分配的减步法、韩国的“土地公”概念的系列立法、中国台湾的“平均地权、涨价归公”、新加坡政府集中土地资源,为85%的人口建保障房等,我在《城市化转型与土地陷阱》的专着中做了一些比较研究并引出若干结论,怎么到了周教授笔下就成了“自己心仪,但尚无扎实经验支持的主张”,“似乎再也没有正经事可干,不屑拿出——其实是拿不出——实际经验来验证自己的主张”的胡编乱造呢?而土地用途界定和建筑开发的私权利市场交易决定法,发达国家找不着,发展中国家更未见成功的先例,周教授就只因认为其再差也总比公权力强,就大胆地向国人推荐,而且因此就容不得别人说话,这恐怕并不公道。其实,同样一个尚欠约束的公权力,周教授称赞其“真拉下脸来反腐”,为什么不能也让其真拉下脸来公平分配土地增值收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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