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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改革的实质分歧(4)

发布时间:2014-09-25  来源:华夏时报
摘要:分歧之五: 城市化土地增值分配与涨价归公 我们知道,周教授过去一直是涨价归公的坚决反对者。理由是世上究竟哪一种商品的涨价,真的完全没有社会因素,为什么偏偏单拿土地说事?在我发表了《土地涨价归谁?》的专

  分歧之五:

  城市化土地增值分配与涨价归公

  我们知道,周教授过去一直是“涨价归公”的坚决反对者。理由是世上究竟哪一种商品的涨价,真的完全没有社会因素,“为什么偏偏单拿土地说事?”在我发表了《土地涨价归谁?》的专文回应之后,这次周教授似乎又有了新说法。他说,“要明白,对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增值,不论‘涨价归公’口号多响亮,实际上真正通行的,到处都是‘土地涨价可分成’。”须知,“涨价归公”是当年孙中山先生提的口号,在孙先生的意思中涨价归公当然不是涨价归官府归官员,而是由社会分享,此前周教授一直把“涨价归公”批个半死,不知现在是改变了观点,还是又创造了一个我们不理解的说法?

  也许周教授会说,他的“土地涨价可分成”与“涨价归公”的社会分享还是根本不同的。不过记得此前周教授断言“‘土地涨价归公’这句动员力极其强大的纲领性口号,其逻辑前提都是错的”。原因是其他商品的涨价都不归公,土地涨价就自然不应归公。周教授还不乏嘲弄地说“‘白菜涨价归公’与‘土地涨价归公’是同一件事情的同一个逻辑,大声主张后者却又不好意思说出前者,表明其思想缺乏一致性”。现在他又主张“到处都是‘土地涨价可分成’”了,那么,他今天是否认为其他商品,包括大白菜也要涨价可分成?如果大白菜等其他商品涨价社会都不可也不应分成,为什么周教授又突然改变主意认为土地涨价可分成呢?

  但无论怎样,周教授主张城市化土地涨价可分成与我们主张的土地涨价归公即社会分享,至少从字面上说,已经区别不大,这恐怕应当算是我们讨论增加的一个共同点。当然,质的问题即可不可以社会分享的问题解决了,但分享分成多少这个量的问题仍然很重要。因为很显然,城市化土地增值,社会分享一个零头与分享其大头是截然不同的两回事。正如我之前指出,像深圳原住民那样,只要按照周教授欣赏的所谓20—15原则,即拿出不足30%的土地交给社会(这是任何城市建设都必须的公共用地比重),不必再负担任何社会公共设施与产品投入,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将自己拥有的几栋违建楼合法化,这不是任何意义上的涨价归公与社会分享,而是涨价归私。按照这样“合法化”逻辑,不违建者是傻瓜,违建者获暴利,这是鼓励违建还是鼓励守法呢?

  这样我们就来到了城市化转型社会土地增值分配这个全部利益争斗的核心。我一直强调,由于城市化快速转型的人口集聚和社会公共品投入,全国土地价格结构发生巨大相对调整。城市与城郊土地的增值分配成为这时期社会财富分配的主导形式,成为全国民众家庭财产积累的主要载体。因此,土地增值收益应主要回归城市化的主体即以农民工及家属为代表的若干亿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以及无房少房的城市居民。这样就必须调节在现行体制下抢占了土地增值的四大利益集团,包括地方政府(他们虽然用土地收益做了大量城市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但也有各种贪大求洋的浪费和追求政绩和自身福利的乱用私占);城中村城郊村种房保地、搭便车抢夺公共产品、靠土地寄生发财的原住民;在封闭式土地供给体制及与地方政府休戚与共中分肥的土地囤积开发商;在城市和城郊凭借金钱优势占有多套住房乃至土地而又未合理承担公共品责任的富裕居民。由于这些利益集团都是或凭借权力或凭借资本或在市场经济的分配分工格局中的近水楼台获利者,要调节他们的利益来为虽占人口多数但相当弱势的外来务工人口的融入和市民化服务,自然无异于虎口夺食,困难很大。这也正是二战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城市化现代化转型受阻的重要原因。而唯有强有力调节这个土地增值收益用于进城农民市民化的东亚模式各经济体,成功地实现了现代化转型,这显然不是偶然的。

  因此,说到底,我与周教授等人的分歧就在于此,在他们看来,“盲流”变为合法打工者,无论住在农舍、工棚、地下室,“那就是人的城市化”了,因而他们特别关心的是城郊农村的土地非农建设开发。而我则认为,农民工进城打工不能落户是中国人口城市化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一个基本但体面的安居条件是移居人口家庭享受公共产品服务的基础和标志。因此,公平分配和分享城市和城郊土地的巨大增值是实现农民工市民化从而人口城市化的关键;而周教授等人则认为,城市化转型过程中的土地增值分配,应听从市场意志,让城中村城郊村原住民依据市场需求,自己改变土地用途自行或转让给地产商开发,这样,也就自动解决了农民工等外来人口的居住问题,小产权房不合法的问题也就自然消散。而我则认为,这是对现代市场经济中土地资源一级市场配置的严重误解。土地的用途配置和房屋建筑的容积率配置,不可能由市场交易决定;城乡接合部原住民拥有土地开发建筑特权与严格限制城市居民和广大农村地区的土地开发建筑权相互矛盾,从而不可能有效实施;土地增值收益采取谁的土地谁得益的办法不仅会造成巨大的社会不公平,也会造成土地开发和城市建设的极度混乱(深圳原住民的小产权房与大商品房平分秋色,在全国比例最高,而深圳外来人口的户籍化市民化在全国大中城市倒数第一,就是一个突出的例证);现代社会的健康运行和发展不能没有高于各种土地所有权之上的土地利用规划,而任何规划的有效实施都不能离开对违法违建的强力处罚与制止,这并没有破坏土地所有权,而是土地产权界定的现代发展和当代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现实。如此等等。

  周教授等人这次之所以对我火气这么大,认为我归纳介绍和总结分析的结论不是“最糟糕”就是“特别不能接受”,这恐怕是因为他们原本以为自己已经完全占领了理论和道德高地,真理在握,对现行体制完全不放在眼下,觉得其中的问题和缺陷已经足以使其土崩瓦解,根本挡不住他们认为的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资本化的潮流和趋势。但没想到同样批评政府土地财政中的问题和错误,同样不反对农地农宅的市场化改革方向,但我却并不简单和全盘否定现状,反对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提出了不同的以人转为中心的改革思路,特别是偏偏要证明即便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中,土地开发与房屋建筑由于其特殊的交叉外部性而并不自由,因而自发的逐利违建和城中村城郊村原住民的自主开发都不仅不是改革的方向,还是城市化的陷阱和社会撕裂的缺口。东亚模式城市化道路的成功恰恰是源于另辟蹊径。这样一场针锋相对、有时言辞激烈的争论自然在所难免。

  尽管如此,我完全相信,周其仁教授与我一样,都是在真诚地探索和寻求解决中国土地问题之道。特别是在这次我原本与天则经济研究所盛洪教授等人的探讨争论中,其仁兄仗义执言,站出来指名道姓地直率批评我的观点,引出了我们两人反复深入的学术交锋和回应,使土地问题的讨论大大地深入化了。这在国内学坛上也并不多见。我相信只要为了求真求实的目标,这场尖锐但不失理性的切磋也会在中国经济研究的论坛上,留下积极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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