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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农协、村社三主体的农业模式(4)

发布时间:2014-10-13  来源:经济导刊
摘要:(二)、村社土地制度是我国独有的优势 集体土地所有制与生产的集体化是两个问题。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与农业生产家庭经营,并行不悖。前者实质是一种机制,保障地租均享,避免地租竞逐,保障土地整体性利用的效率。

  (二)、村社土地制度是我国独有的优势

  集体土地所有制与生产的集体化是两个问题。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与农业生产家庭经营,并行不悖。前者实质是一种机制,保障地租均享,避免地租竞逐,保障土地整体性利用的效率。

  私有加限田的自耕农体制,避免了地权或地租的集中,但是土地也不可避免细碎化。台湾的土改,以自耕农的小土地私有制取代地主的大土地私有制。为了确保“耕者有其田”的成果,台湾当局严格执行私人拥有耕地的限额,并多方限制雇人佃耕,随着农民的世代接替和分家增户,土地越割越细碎。中国传统的私人地主自由土地制度,则是地租不均与土地的极度细碎化并存。

  村社从事土地整理和土地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土地出租和收取地租的工作。村社成员均享地租收益,增人必增份,减人必减份。在这个意义之上,实际上任何人种地都是向村社租地种。这个模式下,土地整理、土地配套设施建设和土地经营的主体分别为村社和农户,一方面没有土地细碎化问题,另一方面是精耕细作劳动密集型的适度规模小规模农户经营模式。优化农业生产的基础性条件,成员均租形式的村社土地制度比土地承包权流转具有优势。这与现有的承包免费且长久不变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形式上不同。

  我国现在的土地细碎化是中国农业生产的重要特征之一,在承包户水平上进行土地流转根本不能解决土地的细碎化和改善农业生产的基础条件。村集体作为“统分结合”的“统”的主体之一,对中国农业生产而言至关重要,因为具有基础性、公共性的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不可能由个体家庭承担,而需要村庄集体的统一经营。实际上,尽管得不到鼓励,一些村集体已经进行了有益的工作,例如有的村通过将分散、零碎的地块适当整合,原来的小块土地调整为若干块个方田,人口较少的户可以只占一块方田;同时,将分散、零碎的地块适当整合还可以相对地增加土地可利用面积。

  (三)、农协的性质与作用

  我们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此法的立法宗旨,同日、韩、台农协模式却是大相径庭。该法框架下的农民经济合作社只是企业私法人性质,局限性明显。我国已经出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性质和作用的评估一定要实事求是。虽然全国已经有近百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但从国家工商局注册登记的情况来看,每个合作社的平均成员也就是十几个农民。即使按照农业部统计的入社人数来计算,每个合作社也就是七八十户。如此小规模的经济组织,试图要解决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问题,不具有实质意义。目前的专业合作社或者是工商企业的翻牌或者是空挂一块牌子,根本起不到原来期望的作用。

  农民合作协会和专业合作社是性质根本不同的组织。农协是依法设立的公法人或特别法人,不是在工商或民政登记成立的私法人,一个地方只可能成立一个农协而可以有无数专业合作社;农协提供的是综合性的供销、生产技术、金融和公共服务;农协是政府扶持的包括从事政府委托的行政功能的组织,在中国甚至是在党委领导下组织起来的。农协部分代行政府的行政职能,甚至有在政治层面为农民代言的功能。中国的农协组织具体怎么建设,本文有一个建议:以“人民团体”形式建设中国的农民合作组织。我国有特有的“人民团体”,政协有八大人民团体,共青妇都在内,我国目前还没有农民界的人民团体出现。工青妇之外,还当有个 “农”。但是,农协一旦建立,它可能最有活力,因为它的工作是将农民在经济上、公共服务事业上组织起来,这有最迫切的社会需要,这是最根本的国家治理,关系到国家的根本前途。

  农民合作协会要实现其经济功能即将涉农产业链的利润归于农户所有,必须到达一定的规模,现有的村不合适,规模太小。基层农协都需要跨越一个或数个乡镇的范围,要建立的是规模基层农协,上层还有县级、省级和中央农协。像农产品加工乡镇范围的基层农协可能都不规模,需要县级或省级农协办理;农业金融,要向千万小农户放贷,既需要基层社区网络,也需要全国统一的管理、协调机制。各级农协从事涉农二三产业,适应于工业时代、信息时代规模经济、产业分布的要求。涉农二三产业既不同于农业,也不同于汽车制造、炼钢、出口代工等需要高度聚集的产业,有规模效应,分布上却不能高度聚集而是需要广泛分布,因此适宜不同层级(乡、县、省、全国)的农户合作组织举办。

  华西村、南街村模式,并不适合广大农村效仿,也不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出路,它们是集体所有制或共同体型工商企业模式,因此是城市工商企业学习的榜样,是解决城市贫富分化、工人异化问题的出路之一,却与三农问题基本无关。每家农户,都能享受农协提供的供销、技术、金融、公共服务并分享涉农二三产业的利润,同每个村集体都搞工商业绝对不是一回事,后者是不可能的模式。

  (四)、“三主体”农业模式建设宜居村庄

  村庄居住是东亚南亚社会特有的而且传统上主流的一种生产生活模式。新世界的澳洲和美洲没有村庄,欧洲也不典型。美国没有村民,只有市民。我国无论怎么城市化或城镇化,农村人口或居住在村庄里的人口,绝对数量都是数亿规模,这些人口往往又是弱势群体占了很大数量。我国城市化进程不能成为对最弱势群体的抛弃,将他们抛弃在农村。

  城市化必须注意我国目前经社文环(就业机会、公共服务、文化生活、环境质量)宜居区面积增减这个问题。我国城市化不是一味追求集中或集聚,如果导致经社文环宜居区面积的缩小,那么,城市住房问题将无从得到解决,一线城市人口在既定格局下,人口必然越来越多,就会形成城市病,出现大片贫民窟,还有东亚超低出生率问题,出现低于1甚至低至0.5的人口出生率。

  对我国来说, “三主体”农业模式与高端的工业化,村庄的发展与城市化,是相辅相成的,而且前者有助于后者。我国必须建设农村,使农村成为容纳相当人口的经社文环宜居区。村庄仅意味着同城市不同的居住和生活方式,但城市与村庄并不对应于非农产业与农业。城乡差距在村庄居民与城市居民公共服务水平与收入上面,基本不存在。 唯有“三主体”农业模式才能建设宜居村庄。

  (五)、“三主体”农业模式的其他意义

  上述农业经营模式,优点是多方面的:一能切实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保障我国粮食实质安全;二能保障中国人的食品安全和减少农业环境污染;三能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吸纳就业;四能实现农地地租的公平分配,保障农业基础生产条件的优化。五能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建设宜居村庄,促进健康的城市化;除此之外,还有以下重要意义。

  农协在县、省、中央各级党委领导下进行,充分利用了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资源,帮助广大农民在经济和社会服务上组织起来。这项举措将大大巩固党在农村和农民中的执政基础,也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实践。党组织有志青年下乡,这样农协的干事队伍,也可以成为培养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重要方面,为党注入新鲜血液。农协事业的性质,利于吸引认同党的原初宗旨和历史成就的青年。本文认为,目前条件下,建设农协应该是在党的建设方面一项极有力的措施。建设这样一个庞大的组织体系,其意义还不仅在于解决三农问题。

  我国在城市化基本完成之后,从事农业的农户数量依然是个很大的数字,他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决定了他们一定是中国传统和中国共产党的忠诚支持力量。而且,农户子弟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最优兵源,我们是个人口大国,如果需要200万常备兵,从农户中基本上就能征收150万以上了。就此而言保持数量较大的安居乐业农户是关乎国家根本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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