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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纠纷中的利益表达与地权秩序(3)

发布时间:2014-10-13  来源: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摘要:三、利益博弈背后的模糊地权 上文我们分析了芦下组在与村委会博弈的过程,它受到当前社会结构和社会意识形态的左右,同时也受具体的策略选择的影响。但这里还存在很多需要回答的问题,比如很多人会问X-L地的纠纷是

  三、利益博弈背后的模糊地权

  上文我们分析了芦下组在与村委会博弈的过程,它受到当前社会结构和社会意识形态的左右,同时也受具体的策略选择的影响。但这里还存在很多需要回答的问题,比如很多人会问X-L地的纠纷是从何而起的呢?实际上,如果仅仅是芦下组想借村部大楼改建之机从X村委会“捞一把”,一方面其他村民小组势必不会答应,另一方面这也不符合农村社会内部的乡土逻辑,因此,单从芦下组的“无理”要求和“蛮狠”作风来考虑问题是不够的,我们必须从X-L地本身存在的权属纠纷来进一步分析问题的焦点所在。

  (一)80年代的“农转非”调田

  “农转非”指的是由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是计划经济时代户籍制度的产物。城市户口在计划经济时期相当吃香,因为拥有城市户口就意味着能够享受到国家一系列福利保障待遇。改革开放以前,国家对城市发展规模进行严格的控制,农村居民要办理“农转非”很困难,城市工厂的主动下乡招工是不多的机会。进入80年代改革时期后,城市和农村的经济活力增加,国家放松了对城市发展和人口流动的限制,农民进城务工经商成为潮流,其中部分人通过自己的努力在城市买房定居,于是“农转非”的现象大量出现。

  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后,土地还是归农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和管理权。这样,当村庄人口发生变化后,承包地就必须随之重新分配,以此保证每个村民的土地成员权。但是,在不同的农村地区,由于自然状况和文化习俗的不同,负责调田的组织是不同的,有的是村民小组,有的则是村委会。已有的研究调查显示,调田事实上为很多农民所接受,他们也认为新增加的人口要吃饭。在80年代,由于承包到户时间不长,而且农村人口增加速度还很快,因此农村调地的现象十分普遍[12]。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了城乡隔离的二元经济结构,每个人只能在城市和农村两种体制中做出选择,因此农村(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在处理“农转非”的问题时,可以将本社区转出去的村民的承包地收回,由集体进行管理或者处置。X-L地就牵涉到“农转非”调田的问题,当时负责调田的村支书这样回忆到:

  乡党委就做了一个决定,凡是因公占的田,占的土,那时候就是转了一大批人出去了,他们也是吃国家的,那么你们就把那些田全部拿出来,把村上占的田摊平。是乡上的规定,就是村与村,村内则组与组之间摊平。打个比方现在修水利、修路等占田有10亩,农转非出去有20亩,但是20亩就不摊这么多,就是摊10亩,这样你就只要拿出10亩出来;就是拿一半出来,另外一半还是把生产队。如果没有农转非你就要进,如果农转非多你就要出,所以就是全部摊平了。[13]

  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农转非”调田是理所当然的。由于我们无法找到C乡政府1986年出台的07号文件,但是从访谈中可以推论出村委会实际上行使了这个权力。这可以从1995年S区(县)法院的判决书中的得到佐证,因为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就说明法院某种程度上承认了当年乡政府07号文件的有效性。此外,X村委会还有土地使用证,只是证上什么文字都没有。然而,尽管村委会有法院判决、土地证件等的支持,但是芦下组并不这样认为,他们宣称:

  因为这个农转非要调田这样扯平的事,从中央到省里都没有这个政策,就是乡上一个土政策。[14]

  要讲农转非的田,组上还是一级政府啊,要调就不一定调那块撒!这等于是强行的嘛![15]

  哪里调了田哦?要调也调不成,这么一点田,这个工作难做啊,如果是算得一户人家(出)一厘两厘,要汇起来就蛮难!原先组内调田就讲了很多闲话,这也调得成么?[16]

  以上的谈话主要表述了三个意思,一是“农转非”调田给集体只是乡政府出台的一个土政策,并不是中央或者省里政策的规定,因而乡政府的文件本身就是不合理的。二是即使是可以调田,也必须经过芦下组村民的同意才有效,然而当初调田的时候芦下就没有答应将那块地调出来,因为这里是良田,如果是调河湾那些常年遭洪涝的田那也愿意。所以他们组上是被强迫调田的。三是当年调田根本就是个子虚乌有的事情,村委会只是看上了他们的这块地而已。因为当初那些公益占地如果摊平的话,工作量十分大难以完成,要调也调不成。

  (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我国的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形成,建立在建国60年来历次土地改革运动及一系列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基础上,因而具有明显的历史延续性。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的封建剥削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但是土地为农民私有只维持了短短的几年时间,随着合作化运动的兴起到最终全国农村成立人民公社,迅速地被土地集体所有制所代替。1962年,中共中央委员会颁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六十条”,形成了后来通常所谓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土地权属规则。事实证明,“六十条”深刻地影响到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成为政府处理众多土地纠纷的依据。尽管1980年代我国大部分农村都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而且农民的承包期越来越长,由5年到15年,再变为30年,直到最近的“长久”不变,并且允许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但是“六十条”的基本原则还是被继承延续下来。这种历史延续性不仅仅体现在国家的政策层面,更重要的是在农民的思想观念里边,即他们的农地心态。

  问:“六十条”规定到底是什么意思啊?

  答:“六十条”等于就是田已经固定好了,哪个生产队的就是哪个生产队的,后面就不能变了。

  问:还有其他的文件么?

  答:没有,就是六十条,好像是68年的。调也是组内调,不能调出去(组外)。村上就是说农转非的多就应该调出去的。这个“六十条”有几十年了。

  问:村上就是不谈“六十条”啊?

  答:不谈。村上只谈农转非——这是土政策,中央没有规定。[17]

  上面这段聊天的对象是X村的老书记,他是1954年入党,后来陆续担任过初级社长、高级社长、大队长等职,直至调出到本地煤矿工作,可以说经历了农村土地改革的大部分阶段。他的话代表了芦下年纪大点的村民的观点。根据“六十条”中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18],生产队在人民公社中是最基本的核算单位,对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因此,农村土地在该条令实行后,事实上已经固定在生产队的范围内了,村委会并没有权力把组内的田调到组外。“农转非”在全村内分摊公益建设用地面积的规定只能算是地方的“土政策”,芦下组的老百姓有权利不同意这样的政策。

  而且,尽管村委会闭口不谈“六十条”,但是并不难看出村委会和芦下组存在某种共识,那就是X-L地还是属于芦下组村民所有。因为在村委会决定拆除旧村部之前,他们就主动找芦下组委会协商补偿的事宜;在随后签订的协议中,其中一部分就是“土地性质改变”补偿费。可以这样理解的是,如果X-L地与芦下组毫无关联,那么村委会就没有必要事先找对方协商;同时,协议中的说法也从反面证实了村委会承认了芦下组的土地所有权。虽然这里所谓的“土地所有权”只是部分的权利而已,但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土地权属规则应该说在基层还是存在一种基本的共识。

  (三)谁是集体土地的主人

  在改革开放农地非集体化过程后,原来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分别与后来的乡(镇)、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小组)相对应,作为1962年“农业六十条”的制度产物,150万个自然村对应着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何·皮特,2008:264)。然而,这在中国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地规定村民小组具有最终的所有权。《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是关于“集体”指涉何物迄今为止模糊不清。丁关良(2007)就曾经总结出八种性质的“集体所有制”。因此,在国家的法律法规设置层面上,人们根本无从知道谁是中国的土地所有者。

  因而,而在法律和政策实施过程中,其具体的实践形态是千差万别的,这必须视基层政权组织和普通村民对政策的选择和解读而定。比如,村委会在纠纷的过程中,从来不主动谈及“六十条”规定,他们有自己的正当依据,那就是乡政府的“农转非”调田文件。其实村委会的说法也说得通,因为尽管农村实行的是村民自治,但在很多地方实际上是乡级政府的执行机构,“农转非”调田既然是乡政府出台的文件,那么他们只是执行上级的命令而已。这里很有趣的地方就在于,芦下组援引的农村土地条例是中央60年代颁布的,而村委会依据的则是地方政府80年代出台的文件。很显然,中央和地方的政策之间存在相当大的自由空间。

  除了法律政策本身内含的矛盾性,还必须注意的就是本案例中双方法律依据的缺失问题。首先,即使X-L地块按照“六十条”固定属于芦下组,但是C乡政府出台的文件的存在也是事实,芦下组村民可以反对但无法阻挡村委会将其作为支持自己利益的依据;如果是X-L地属于村委会,那么村委会的法律依据又在哪里呢?根据1995年S区(县)法院及P市中院的判决,芦下组的赔偿请求被法院驳回,不过芦下组村民似乎从来就没有对此判决表示过认同。此外,即使当年的判决意思已经相当明确,那么随后村委会办的土地证也存在很大的疑问,因为上面任何文字都没有,似乎也无法构成明确的法律依据。

  时间的跨度久远造成了法律依据的缺失。很明显的例子就是此案中一个插曲,罗新村和X村的扯皮:

  这个里面还有一个牵扯就是,老罗新村挡手挡脚,他们说他们也有份,我们有些人就说他们没份。他们的意思是原来分村的时候有什么账目,他们有账本的,在一些方面当年分配不公平。总之一句话就是说他们有份。我们开大会的时候也讲过这个事,蛮多人说这个没有。但是他们落星村就是说有啊,加上有些人也说不出一个所以然来,自己都没有底啊!早先的老账谁清楚啊?等于就是一块肉在这里,都想要。都没有底气撒…这刻几我说他没有份,也只能去说,他说有也拿东西不出……这大块是原来罗新村调起来的,不但你扯不清,而且我也扯不清。[19]

  在这里,罗新村以当年拆村时利益分配不公为理由也加入到这场纠纷中,其结局是谁也说服不了谁,最终由乡政府出面调解解决。这个插曲可以说与芦下组的历史情况是不同的,但是他们具有的一个共同点就是,就是各方谁都说不清这块土地的问题,芦下组的村民也明白其中的道理,用他们自己的话说:“因为组上跟村上的土地纠纷,我们不是很清楚。因为我们清楚的话,如果是这块土地没有什么调动、农转非的话,全部是我们芦下里的话,我们也不可能芦下里进得只有几万块钱,因为这块土地这么大撒”。[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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