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论与思考
(一)利益博弈的乡村逻辑
当前土地制度的设计延续了此前人民公社时期的规定,实践意义上的地权秩序则更为纷繁复杂,也就是说,现实中农村土地权益分配有赖于各相关主体之间的博弈。博弈可以是上下级的纵向竞争,也可以是各平级主体间的横向竞争。在本文的案例中,表现出来的是纵向之间的竞争,即村与组之间的矛盾。村民在竞争土地升值带来的利益时,由于村民小组这个组织单位至今保留,并且某种程度上是真正维护村民利益的,因此自然而然地被作为代表与村委会进行谈判。
村民小组代表村民进行谈判,一方面给予外界舆论一种“公”的初步印象,另一方面也是将成员的分散利益整合为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从而有利于在谈判过程中对村级组织形成压力。当然,村和组之间是一种互相依赖的关系。作为村来讲,一个组的村民利益是“小公”,是得罪不起的,多少必须满足他们的利益诉求;作为组或村民来讲,他们会为自身的利益运用各种手段和方式,但是并非表现为没有丝毫的妥协余地,因为在本村的圈子里生活是一件长久的事情,与村委会对峙到底最终对双方都没有好处,再说小组及小组的村民以后毕竟还要与村委会打交道。而在提倡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大背景下,矛盾和冲突的基层解决是行政上级所要求的,因此调解被放到了重要的位置。村委对于下面村民的利益诉求是采取一种“和谐”的处理手段,尽量把矛盾化解在村庄内部。
综合地分析,从本案例中可以发现,由于当事方实际上都没有充分的依据来证明土地的权属,在土地升值的背景下纠纷变得越来越严重并且就此展开了利益的博弈。他们都从乡村社会场域中运用了各种资源来增加自身诉求的合理性,但是同样这种博弈也受到乡村社会内部的运作逻辑所制约,这就是我们所称的利益博弈的乡村逻辑。从结果来看,土地纠纷的最终解决是由博弈中的力量对比及相关因素来共同决定。
(二)被塑造的模糊地权
我国农村地权体系是建立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在过去的几十年时间里,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虽然在根本上还没有被触动,但是由于经济社会等外部条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村的地权秩序正在面临着国家自上而下及基层自下而上的共同调整和再构建,正是在这个转型的特殊时期模糊的地权被塑造出来,并且以各种各样的农村土地纠纷的形式表现出来。
正如诺斯(1995)所言,“从历史中存活下来的表现为社会文化中的知识技能和行为规范使制度变迁绝对是渐进的,并且是路径依赖。这也就是说我们的社会演化到今天,我们的文化传统,我们的信仰体系,这一切都是根本性的制约因素。这也就是说,我们必须非常敏感地注意到这样一点:你过去是怎么走过来的,你的过渡是怎么进行的,我们必须非常了解这一切。这样,才能清楚未来面对的制约因素,选择我们有哪些机会。”我国选择的就是一种渐进式改革的道路,制度和观念的新旧转换无法避免巨大的摩擦力。
具体到农村的土地纠纷,它的成因有很多,一是土地权属不清,法律政策未给予明确规定;二是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各种原因,乡村社会各种组织和单位占地频繁复杂,很多没有任何正规合法的手续;三是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人们的经济利益觉醒,原来依靠思想意识的高度团结建立起来的局面被打破,人们纷纷成为利益争夺的主体;四是基层政权在操作的过程中,基于某个时期实际工作的需要出台过不少政策,这些土政策可能存在与中央文件或者是老百姓认知不同的地方。所有这些历史和现实的因素,在制度变迁的大背景下,都会导致农村的土地权属不明晰,进而成为农村土地纠纷的焦点所在。
(三)思考
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政权高度介入乡村社会,乡村组织作为权力下乡的强有力工具,对乡村社会形成强有力的控制。但随着经济在社会生活中的位置日益突出,乡村两级的权威在村民的意识里日益丧失,原先掩盖的各种经济利益被村民发现并重视起来,这也是孙立平所谓“总体性社会”的解体,多元化社会逐渐建立的过程。在这个国家和社会关系重新塑造的过程中,农村地权形态的最终确定将受到客观的历史和文化因素及利益主体之间的竞争的综合影响。由于目前权威性的农村土地制度体系还无从建立起来,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将被不得不在长时期内维持在力量竞争的范围内,而不太可能在短时期内一劳永逸的实现。在乡村治理的视阈下,农村土地纠纷或许不单单牵涉到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也就是说需要我们具有更加广阔的视野和宏观的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