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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农村金融改革 争取尽早实现存款保险制度(3)

发布时间:2010-10-18  来源:证券日报
摘要: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应有的若干举措 记者:在下一步的改革中,如何贯彻立足服务三农和县域,建立以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的融资主体,以农业保险为保障,多种融资手段并用,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

  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应有的若干举措

  记者:在下一步的改革中,如何贯彻“立足服务‘三农’和县域,建立以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的融资主体,以农业保险为保障,多种融资手段并用,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多层次、广覆盖、普惠性、可持续发展的完整农村金融体系”的基本思路?
杜晓山:农村县域金融总体上处于弱势地位,特别需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和深化改革创新强度,研究建立具有正向激励作用和约束机制的长效制度。加快建立中央与地方政府相配合、财税政策与货币政策、监管政策和其他政策相协调的长效扶持机制。区别对待不同地区的特殊情况,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特殊政策。坚持科学公平,对所有涉及农村金融业务(而非机构)实行同一扶持标准,针对农信社和不同类型农村金融等小机构的现实情况,采取特殊的政策安排。

  一、坚持农信社县级联社法人地位的长期稳定,省联社突出服务功能。农村金融体系需要多元化、多层次、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农信社属于中小银行,应有自己的定位和主攻方向,应与农行这样的大银行的定位有所区分。当然,不同的农信社自身也要遵循因地因社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农信社应以多元化的服务满足农村金融中低端市场多元化的需求。从全国总体上看,我国缺少的是为农民和小企业服务的优质小银行,坚持农信社县级联社法人地位的长期稳定,有利于改善农户、小企业、县域和农村金融服务,有利于发展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有利于农信社发挥优势保证自身可持续发展。

  我国当前有25个省(区)组建了省联社,省联社应按照银监会的要求,以市场化、服务型和符合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为主导方向,努力打造为县域法人机构提供资金融通、信息技术、产品研发等金融服务平台。在组织形式上原则上不实行以省为单位的统一法人。

  二、设法扭转农村资金外流,加强支农信贷资金投入。金融政策应该运用适当的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强制和引导资金投入农村。国外一些国家也有这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实践,而且总的说,效应是积极的、正面的。例如美国有《社区再投资法》,泰国、巴西、印度、马来西亚等国都要求商业银行,要将一定比例贷款投放农村。目前,人民银行、银监会印发《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应是向这方向努力,加大金融机构支农力度的一个举措,是值得欢迎的。但只能说走出了第一步,还远远不够。因为它还不是强制的,只是自愿、激励性的,并没有约束惩治手段,引导力不足,而且不包括农行、工行、邮储行等非县域法人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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