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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农村金融改革 争取尽早实现存款保险制度(4)

发布时间:2010-10-18  来源:证券日报
摘要:三、争取尽早实现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近期监管当局出台了对经营管理和业绩差的农信社的并购重组的政策,这是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一种形式,但它的约束机制仍不如存款保险制度。而且,从现

  三、争取尽早实现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近期监管当局出台了对经营管理和业绩差的农信社的并购重组的政策,这是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一种形式,但它的约束机制仍不如存款保险制度。而且,从现实看,目前出台的对农信社6级社和5B级社的并购重组的政策还是令人感到力度不够,可能实际效果有限。

  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发挥银行金融机构的承保能力,金融机构参加存款保险,将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有利于形成有效的金融机构风险化解和市场退出机制。而且,存款保险的有限补偿制度,也有助于提高存款人的风险意识。该项制度,实际上已在我国讨论和策划多年,应尽早出台。

  四、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增强财税等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力度。目前农村信用社60%以上贷款利率处于1.5~2.3倍基准利率之间,2005 年试点的7家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加权利率为基准利率的3.03倍。利率的逐步放开,有利于建立公平、合理的农村金融格局,有利于金融机构根据成本覆盖风险原则,合理定价,实现自身财务可持续发展,也有利于增加支农资金供给,提高借贷者贷款的可获得性。应尽快放开利率限制,尤其是农信社贷款利上限,实现利率能覆盖经营风险和成本。

  另一方面,为了使借贷者所实际承受的贷款利率不致过高,则需要采用增加金融机构适度竞争,增加金融供给和运用财税、货币、监管政策等相结合的方式支持农村金融机构,以降低它们的经营成本和提高它们的管理能力。

  五、支持和扶持公益性扶贫小额信贷组织和贫困村资金互助项目的健康发展。对公益性扶贫小额信贷组织和贫困村资金互助项目这两类扶贫类小额信贷组织的支持扶持,有利于服务于欠发达和贫困地区和农村中低收入、贫困群体的普惠金融体系得以真正建立,应区别两类机构的具体情况,切实予以鼓励扶持。目前,推动这两类组织机构健康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是:借鉴孟加拉政府支持的著名批发小额信贷机构PKSF等的成功经验,中央财政可以设立一个2亿元的专项基金(未来可作为吸引其他资金的基础),委托涉农金融机构管理,组成由各相关人士参加的管理委员会,制定和实施相关的管理规定,即可有效缓解上述扶贫小额信贷组织的发展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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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 责任编辑:小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