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仓储行业中的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一经问世,使借款企业、银行、仓储企业三方受益,大受欢迎,但由于行业规定和法律的滞后,这样的仓储新模式中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法治周末记者 焦红艳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高层正焦急等待中储大连分公司一笔质押监管业务纠纷的二审判决。中储大连分公司一审已经败诉,如果终审维持原判,就意味着他们将面临3700多万元的损失。
监管筒仓内是否存放过质物
根据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案件的脉络大体如下:
2008年8月27日至2009年8月28日,大连松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申请办理两亿元汇票承兑业务,松源公司以其所有的玉米做动产质押。
当时认定这些玉米质物存在,并存储于大连新北良股份有限公司(松源公司持有其20%的股权,为第二大股东)筒仓内,由中储大连分公司对这些玉米进行质押监管。
民生银行大连分行、松源公司以及中储大连分公司三方签署了133号《动产质押监管合同》。据松源公司向民生银行大连分行提供的纸面证明证实:新北良港筒仓内存有8.9万多吨玉米。
有书面证据证明,2009年2月19日,新北良公司又转给松源公司一部分玉米。
2009年2月23日,松源公司、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向中储大连分公司出具加盖新北良公司公章的北良港筒仓库存明细表,表内列明货主是松源公司,玉米结存额上升为9.7万多吨。
至2009年2月25日,松源公司将133号《动产质押监管合同》下的两亿元贷款全部还清。
2009年2月25日,松源公司与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又签署了新的承兑协议。同日,民生银行大连分行、松源公司与中储大连分公司签订了新的编号为133-1的《动产质押监管合同》,监管对象为松源公司名下的9.7万多吨玉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