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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动产质押监管相关法律滞后 仓储模式存风险(5)

发布时间:2010-11-05  来源:法治周末
摘要:业内人士介绍,动产质押业务模式减轻了银行贷款的风险,但对监管一方的资质有很高的要求,像中储公司这样的大型国企,信用和管理能力都很强,所以很受各大银行的欢迎。 据统计,目前已有30多家银行、上万家物流公司

  业内人士介绍,动产质押业务模式减轻了银行贷款的风险,但对监管一方的资质有很高的要求,像中储公司这样的大型国企,信用和管理能力都很强,所以很受各大银行的欢迎。

  据统计,目前已有30多家银行、上万家物流公司、数以万计的企业开展这项业务。

  但是,由于行业规定和法律的滞后,这样的仓储新模式中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业内人士认为,这种业务模式存在先天不足:“银行方作为质权人,本该对质物的权属问题负责。但由于这是一项新业务,银行实际上不具备审查的能力,而且也没有清晰的行业规定到底谁来做质物权属的审查。”

  仓储物流专家也曾指出,其实动产质押业务目前在中国仓储业务中已经是较为普遍的业务类型了,合同文本的条款和规范已经比较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现行法律对这种业务尚无明确规定,还缺乏对仓储业的应有保护。

  因此,相关法律的制定就显得非常紧迫。物权法出台后,中储公司曾就动产质押监管业务召开专家论证会,探讨这种业务模式涉及的法律关系与物权法规定的“浮动抵押”的区别和联系,但最终并没有形成统一意见。

  另据悉,作为质押监管业务的几大国有物流公司都在制定各自的监管标准,同时也呼吁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相关行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打印 责任编辑:小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