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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养猪场因排污被迫搬迁 经营者向租房索赔

发布时间:2016-07-27  来源:新农网
摘要:养猪场因排污破坏环境被政府部门责令搬迁,经营者认为房东对排污纠纷处理有责,应当赔偿自己损失。7月20日,韶山市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向我们解析了这起租户间纠纷案案件。 案件回顾: 2013年,贺先生在韶山承租何先生的自有房屋经营养猪场,双方签订了《猪场租赁合同》

  养猪场因排污破坏环境被政府部门责令搬迁,经营者认为房东对排污纠纷处理有责,应当赔偿自己损失。7月20日,韶山市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向我们解析了这起租户间纠纷案案件。

  案件回顾:

  2013年,贺先生在韶山承租何先生的自有房屋经营养猪场,双方签订了《猪场租赁合同》。合同订立后,贺先生按约定支付房东32800元,并对租赁房屋进行修缮、改造,于同年12月投入使用。

  2014年6月,因养猪场污水的排放造成污染,附近池塘出现死鱼现象。经当地村委会协调,贺先生和何先生共同赔偿村民李某的损失2000元。同年7 月,养猪场再次发生污染事故。经过协调,房东何先生对村民再次进行了赔偿,但猪场被责令搬离。同年8月,贺先生将养猪场搬至他处,房东只返还了租金 15000元。

  贺先生认为,与房东的租赁合同约定了养殖场内污水的排放纠纷解决方式,现在被迫搬迁,何先生应当担责。

  法官解析:

  因外界原因导致租户损失,房东需要赔偿损失吗?承办法官没有支持。

  法官解释,本案中贺先生因经营需要租赁何先生自有房屋用于开办养猪场,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养猪场的经营给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在相关部门的协调处理下,贺先生将养猪场搬迁,双方租赁合同已实际解除,应当依法予以确认。在合同解除后,房东退还租金,租客对此接受,可视为双方已就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事项达成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所以,原告起诉被告的请求不能成立。

打印 责任编辑:小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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