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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养猪坐监11个月

发布时间:2009-11-06  来源:南方都市报
摘要:记者昨天从番禺区检察院获悉:在番禺区从事生猪养殖的经营者吴某,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擅自在饲料中掺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品原料莱克多巴胺(瘦肉精的一种)。此案经番禺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最近,吴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核心提示:记者昨天从番禺区检察院获悉:在番禺区从事生猪养殖的经营者吴某,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擅自在饲料中掺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品原料莱克多巴胺(瘦肉精的一种)。此案经番禺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最近,吴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据悉,2009年5月起,吴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番禺区榄核镇新涌村10队其经营的养猪场内,擅自在饲料中掺入莱克多巴胺喂养生猪,以促进猪只生长和提高瘦肉率。6月24日,广州市番禺区畜牧兽医局对上述养猪场进行检查,对饲料和91头生猪依法进行了扣押。经广州市农业标准与监测中心检验,从该91头生猪中抽取的猪尿样本中,均检出含有莱克多巴胺成分,大猪自配料和食槽猪料中均检出莱克多巴胺成分。

  番禺区检察院以吴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起诉至番禺区法院。公诉意见指出,吴某明知莱克多巴胺是国家法令禁止用于养猪的,但其为了提高猪只瘦肉率,还是罔顾法律法规把这一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添加进了猪饲料。面对指控,吴某最终认罪伏法,合议庭完全采纳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并于10月26日依法对吴某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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