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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政策强力推广农业“五新”

发布时间:2007-11-20  来源:
摘要:新华网福州11月17日电从福建省发改委获悉,为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现代农业发展水平,推进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日前福建省政府出台了加快农业五新推广工作的具体举措,加强五新推广工作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农业五新认定与发布制度,并设立省五

  新华网福州11月17日电从福建省发改委获悉,为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现代农业发展水平,推进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日前福建省政府出台了加快农业"五新"推广工作的具体举措,加强"五新"推广工作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农业"五新"认定与发布制度,并设立省"五新"推广奖,大力推广经相关部门鉴定,或获得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证明在本地区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肥料、新农药、新机具等"五新"科技成果。

  加强农业"五新"推广工作主要有八大措施。依托"6·18"平台推广"五新"。进一步加大征集农业"五新"项目成果和技术需求的力度,推进研发、引进、推广,促进农业技术成果与企业、农户对接,做好已对接"五新"项目的跟踪服务,促进"五新"项目取得实效。依托"福建三农服务网"推广"五新"。加快建立农业"五新"专家咨询系统、综合信息服务网络和信息共享综合数据库,提高信息服务的针对性、时效性、全面性和准确性。

  依托龙头企业推广"五新"。对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需要引进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生产设备的龙头企业,在进口关税等方面给予优惠。涉农企业与科教单位进行农业技术合作、推广农业"五新"所发生的有关费用,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扣除;依托中介组织推广"五新"。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并在税收和金融政策方面给予扶持。对参与农业"五新"推广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的涉农单位,所获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免征营业税。

  依托科教部门推广"五新"。对其参与"五新"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项目所需要的前期费用,列入科技专项计划给予支持;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经费,按有关规定在当年予以税前扣除;依托示范园区、基地和示范户推广"五新"。在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特色农业和优势农产品重点发展区域,扶持建设一批规模化、标准化农业"五新"推广示范基地,发挥区域示范带动作用;依托农村基层组织推广"五新"。建立农业"五新"进村入户的长效机制;依托对外对台农业合作平台促进"五新"推广。对台湾农业"五新"在我省的引进推广实行"同等优先,适当倾斜"的鼓励政策。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按有关程序规定免征进口环节增殖税。

  加大对农业"五新"推广的扶持和统筹协调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扶持资金,同时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扶持。在资金审批和下达渠道不变的前提下,按照"统筹规划,捆绑使用,集中投入"的要求,调整目前省级财政各类支农资金的支出结构。除对农户的直接补助外,采取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对"五新"推广实行扶持。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搞好资金调度,保证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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