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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成功实践(6)

发布时间:2011-10-10  来源:农民日报
摘要:四、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对策与建议 倡导全社会积极关注和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将农民工的发展意愿与统筹城乡发展思路相吻合,将农民工的优势资源与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相融合,将农民工的创业就业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

    四、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对策与建议

    倡导全社会积极关注和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将农民工的发展意愿与统筹城乡发展思路相吻合,将农民工的优势资源与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相融合,将农民工的创业就业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契合,将农民工的创业服务与缩小城乡差距着力点相结合,积极落实相关政策,加大农民工创业就业服务力度,切实做好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

    (一)建立健全农民创业的扶持政策体系1.市场扶持政策

    一是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有关部门应主动清理、取消不利于农民工创业的规定,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都应鼓励返乡创业者进入。对农民工返乡创办公司且属于当地重点发展的产业或行业的,应适当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对在农村合法经营的小商小贩,可免于工商登记。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为农民工的创业之路扫除不必要的障碍,吸引、激发农民工的创业热情。

    二是拓宽创业领域。指导农民工选择适宜当地资源条件、市场特点的产业进行创业,予以指导和帮助。积极扶持创业农民工主动接受各地具有一定规模企业的辐射带动,结合各地不同的实际情况,依靠各地已经形成的产业特色,根据当地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市场资源的特点,扩大创业领域。如创办为规模企业服务的配套配件企业;发展劳动密集型组装加工业;着力发展商贸、餐饮、物流、社区服务、休闲旅游等现代化服务业;利用资源优势,发展特色农业、传统手工艺品制作和编织业。

    三是加大创业项目供给。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的合作,购买适合农民工创业的特色项目,优惠提供给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并通过开辟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服务。建立政府扶持,企业、社会机构与个人开发,公益性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创业项目开发、推介和储备制度,建立和完善创业项目资源库,形成高效的创业项目开发与推介机制,提高创业成功率。

    2.财政扶持政策

    一是税收优惠。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实行对创业农民工减免部分税收、提高税收起征点的优惠政策。对农民工创办的企业,对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可考虑由财政部门安排反补给企业,支持企业进一步发展。对创业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适当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完善税收征管制度,避免根据投资额预征税收等不合理的方式削弱企业投资的积极性。

    二是建立创业扶持补贴专项资金。通过各级政府共建创业扶持补贴专项资金,制定针对帮扶农民工创业方面的政策、条例,安排科技、支农、就业、工业发展等各类专项资金,用于引导、扶持农民工创业。对创业的农民工进行创业项目补贴,或通过以减代补等措施进行财政补贴,为创业农民工减轻创业初期的资金压力,激发、带动农民工的创业积极性。

    三是享受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优惠政策。把创业农民工纳入招商引资范围,与外地客商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农民工,要按规定同样享受扶持发展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优惠政策。

    3.金融扶持政策

    一是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手段。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农民工创业的各项金融服务工作,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扩大小额信贷范围。通过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手段,鼓励和促进农业担保公司和其他小额贷款担保公司把为农民工创业贷款提供担保作为重要业务内容,积极梳理和创新产品,通过不同的产品来满足不同层次农民工的创业需求,并优化流程,改善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融资服务;要根据贷款对象的不同特点和不同需求,推出与其相适合的金融信贷产品。

    二是探索抵押担保方式的创新。拓宽抵押品标准,创业农民工证照齐全的,房屋产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均可作为抵(质)押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可根据资产状况和诚信度,对创业农民工进行信用等级评估,并根据信用等级发放信用贷款。积极探索用土地流转经营权、商品林权、农业生产用房等作为抵押担保方式为农民工创业提供贷款。

    三是提高信贷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针对创业农民工的信贷需求特点,各类金融机构应改善服务方式,通过简化贷款手续、降低担保费率、上门服务等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减少小额担保贷款环节、提高中贷效率。

    4.土地扶持政策

    统筹安排创业场地,把农民工创业的生产经营用地纳入统筹城乡发展总体规划。允许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农民工创业,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农民将闲置土地向有资金、懂技术的创业农民工手中流转。允许农民工利用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闲置厂房、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要求的前提下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放宽对创业农民工用地的限制。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设立创业园、创业基地,优先安排农民工创业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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