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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成功实践(7)

发布时间:2011-10-10  来源:农民日报
摘要:(二)建立并完善农民创业的组织服务体系 1.简化审批程序。对于农民工创业,相关部门要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减少办事环节,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制度,提高办事效率,为创业者建立

    (二)建立并完善农民创业的组织服务体系

    1.简化审批程序。对于农民工创业,相关部门要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减少办事环节,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制度,提高办事效率,为创业者建立创业和立项的“绿色通道”。

    2.规范收费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对不合理的坚决予以取消取缔,避免因不合理收费挫伤农民工的创业积极性,杜绝因不合理收费行为遏制农民工创业发展。

    3.加强信息引导。整合各职能部门涉及创业的相关信息,多渠道收集市场信息,为创业者提供公共信息服务。建立创业信息发布平台,向创业者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及时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类市场信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建立创业项目库;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地方,以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创业项目推介活动;通过设立热线电话等方式,及时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

    4.强化创业指导和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办SYB(创办你的企业)和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培训班,紧密结合农民工自身特点和所选择的创业项目,坚持学以致用的原则,鼓励各类服务和培训机构为创业的农民工提供创业培训、管理咨询、融资指导等服务,提高农民工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注重实用性和实效性,提高农民工的创业技能,减免相关学习费用,建立孵化基地,提高创业成功率,并进行持续的后期指导。可依托现有机构成立创业者指导(服务)中心,为创业者提供项目信息、开业指导、小额贷款、政策咨询等服务。有计划地组织交流活动和科技讲座,使创业者获得必要的技术支持。引导已创办的企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帮助创业企业解决引进人才、招聘员工和培训员工等问题。

    5.建立创业基地。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农民工创业园区,以免费或低价租赁的方式为创业农民工提供创业场地,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创业园区给予经费补助,进入园区的创业农民工享受园区的优惠政策,为农民工提供创业孵化基地。

    6.加强组织领导。相关政府工作机构应加强工作力度,积极开展农民工创业的指导和协调工作。要将引导和鼓励农民工创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内容。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及农民工创业各项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7.加大宣传鼓励。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引导、鼓励、支持农民工创业的政策规定。积极开展创业之星和优秀创业企业评选活动,对作出贡献的创业者,给予适当的奖励。通过多种形式对农民工创业先进典型、先进经验进行宣传,大力弘扬农民工创业精神,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建立健全农民创业的社会保障体系1.建立创业服务机构。为促进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开展,各地要依托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公共创业服务机构,成立创业指导中心,开展项目开发、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小额贷款、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落实社会保险政策。对创业农民工创办的企业,享受工业园区企业社会保险优惠政策,经批准可以先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缓缴社会保险费。允许创业农民工将失业保险金用于支持创业,落实社会保险的相关补贴政策。

    3.规范提供公共服务。各地相关部门应当为农民工创业提供工商、财税、融资、用地、劳动人事档案、落户和户籍管理、子女入学、住房、基本医疗、卫生保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便利措施,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协调落实有关政策,优化创业外部环境。对农民工新创办企业的住房需求纳入城市整体建设规划,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购、租赁政府统一建设的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对新创办企业的职工子女就学,义务教育阶段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不得收取借读费和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要向农民工创办的中小企业提供免费的公益性服务,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服务组织依法为农民工创业提供相关服务。

    4.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应加强道路、桥梁、水利、电力等相关的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改善投资环境,为农民工创业奠定良好的发展环境,吸引农民工创业,为其生产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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