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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几点思考与建议(3)

发布时间:2014-01-27  来源:中国农经信息网
摘要:(十三)新的山定主,树定根,人定心的林权改革进展顺利。以林农为主体的微观市场经营主体,确定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四权于林农,把集体林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明晰到户,放活山林经营权,落实林业经营者

  (十三)新的“山定主,树定根,人定心”的林权改革进展顺利。以林农为主体的微观市场经营主体,确定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四权”于林农,把集体林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明晰到户,放活山林经营权,落实林业经营者对林木的处置权,确保林地经营者的收益权,极大调动了林农生产积极性,基本实现“耕者有其山,山林有其主,林主有其权,权者有其利”目标。

  (十四)初步建立保障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四个”机制。⑴初步建立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机制,全部免除1.5亿名农村中小学生学杂费;⑵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转机制,覆盖面扩大到86%的县市,7.3亿农民从中受益;⑶初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机制,3000万困难农民生活有了基本保障;⑷基本建立扶贫开发投入和监督管理机制,农村扶贫标准提高,扶贫开发投入力度增加,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得到增强。

  (十五)积极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业,优化其结构。一是发展突破土地约束的现代服务业,将土地低产出的工业升级,“退二进三”,依托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理念,发展以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为特点的新兴服务业以及改造后“再现活力”的传统服务业。

  二是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环节,加快构建和完善以生产销售服务、交通运输、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会展等主要面向生产者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业体系,拓展服务领域,细化专业化分工,提升服务水平,降低社会交易成本。

  三是改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业基础条件,加快发展农村生活服务业,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推进农村水利、交通、渔港、邮政、电信、电力、广播影视、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和教育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是适应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升级趋势,积极发展旅游、商贸流通、餐饮、住宿、房地产、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社区服务、公用服务等主要面向消费者的服务业,用现代技术和管理方式改造传统服务业,大力培育新兴服务业,丰富服务内容,满足多样化的服务需求。

  五是统筹城乡扩大服务覆盖范围,重点实施“走出去、引进来”的战略,城乡共同融入全球化的物流、邮政、电信、运输、旅游、体育、商贸、餐饮等服务业。

  六是成功试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创新农村食品、药品安全5网(农村食品监管责任网、群众监督网、现代流通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服务体系,提高食品安全度和国际信誉度。

  (十六)我国农产品在国际贸易上基本确立大国地位。入世以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农产品出口创汇政策,将农业全方位融入全球化,积极应对来自贸易保护主义反倾销和技术壁垒的挑战,我国农产品走上对外贸易高速增长的快车道,已与近20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农产品贸易往来协议,参与了多家农业国际贸易组织,引进和制定了众多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建立健全了与国外接轨的各种标准,农业发展取得了可喜进展,成为继美国、欧盟、加拿大、巴西之后的世界第五大农产品出口国,继欧盟、美国、日本之后的第四大农产品进口国。

  第二章 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弊端

  农村改革30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城乡差距逐渐拉大,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体制逐渐上升为主要矛盾,引发了诸如农业落后、农村发展缓慢、农民增收难等许多深层次问题,有的甚至呈加剧趋势。

  一、不公平的户籍管理制度

  自从1958年我国以法律形式将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固定下来之后,便衍生出就业、税费、教育、医疗、社保、电力、土地、国资、人才、金融、组织(城市有工会,农村无农会)等等诸多二元制度。由户籍制度演化而成的“城乡分治,一城两策,一地两民,一事两制”的管理体制,不仅限制了农民人身自由,也阻碍了经济社会的良性运行,制约了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农民要想改变自己的身份,成为城镇人口,成本太大。上亿农民工及其子女在城市遭受“二等公民”的恶劣待遇,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即使农民工在城市打工和居住多年,仍然拥有不了城市户口,享受不到城市居民待遇。

  二、扭曲的土地管理制度

  扭曲的土地管理制度使农民享受不到平等交换权,大量农民“双失”(失地、失业)后,生计得不到保障,社会稳定受到影响。被征地农民得到的补偿与其失去土地后所承担的就业、创业风险以及支出相差巨大,土地离开农民后价格呈几何增长,巨大的增值收益被征地部门所占有,被征地农民权益受到了无情剥夺,他们已成为我国新的弱势社会群体。“十五”期间,全国有失地农民4000多万人,且以每年300多万人的速度增长,他们很容易成为新的贫困人口。据建设部统计,2006年全国城市土地出让金净收益2978亿元,但只有很少一部分用于农民身上。

  三、分割的教育制度

  分割的教育制度集中体现在城乡和区域教育不平衡上,主要表现在农村教育得不到优质教育资源,过度集中于城市,造成了农村教育在起点、过程、结果三个方面落后于城市。一是城乡居民学历差距逐渐拉大。据2005年全国调查,近年来每年大约有500万适龄儿童未完成初中九年制教育,近200万适龄儿童未完成小学六年制教育,其中主要是农村人口。在城市人口拥有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学历的人数,分别是农村人口的3.5倍、16.5倍、55.5倍、281.6倍和323倍。二是农村教育经费支出结构偏低。在全社会教育开支中,城市占77%,农村占23%。三是农村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偏少。据全国的调查资料反映,农村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龄7.3年,比城市水平低3年;在农村从业人员中,小学以下文化程度占40%,初中占48%。据2005年苏北五市农村劳动力受教育程度调查,小学以下占43.23%,初中占47.70%,高中占8.1%,大学以上占0.97%。四是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日渐突出。从整体情况看,多数留守儿童与祖辈共同生活,由于老人文化水平较低,加之还有近一半委托监护人同时监护几个儿童。老人监护往往主要是照料孩子的生活,教育监护责任则较多的“转嫁”给学校。对学校而言,由于教育资金不足,专业资源匮乏,面对留守儿童特殊需求,学校、老师常常是有心无力。一些大龄留守儿童一旦离开了学校,处于无人监管、自行其事状态,容易侵害他人或受他人侵害,溺水、伤亡事故时有发生。据有关部门调查,在被拐卖儿童中,流动儿童居第一位,留守儿童居第二位。

  四、歧视的劳动就业制度

  我国对城乡居民实行有差别的就业环境和条件,一般禁止二者间的自由流动,改革开放以来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的劳动力市场也很不完善,非市场性的城乡就业界限十分明显。城镇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已经开展多年,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体系,但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包括失地农民的就业、外来劳动力的流动就业)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对农村劳动者的就业歧视普遍存在。一是大多数城市没有将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计划和劳动保障管理,没有把城乡劳动力资源作为一个整体通盘考虑,实现开发就业。二是没有形成城乡平等就业劳动力市场。三是农村劳动力得不到全方位、平等的就业服务。四是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远远不能满足需要。五是农民工的权益维护和社会保障缺位,工资水平低、欠薪现象多,劳动保护少、安全卫生差,加班时间长、社会保障缺等问题,不仅使已转移的农村劳动力就业难以稳定,也使更多的农村劳动力望城止步。

  五、“割据式”的社会保障制度

  “只保城市不保农村”诸侯割据式的保险业林立,大部分农村保险停留在市、县一级统筹,资金管理分散,调剂力度小,抗风险能力弱,不能体现社会保险“共享”的大树法则功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难,一些城市存在着“只用青春,不养终身”的用工制度,农民工属于工人阶级地位目前没有得到落实。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上看,城市保障了2235.5万贫困居民,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农村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没有纳入保障范围。

  六、配置不公的医疗制度

  我国80%以上的优质卫生设备和人力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市,而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因投入少又缺乏人材而难以生存和发展,中央财政用在乡以下卫生医疗经费占整个财政用于卫生事业费的15%左右,其卫生服务质量难以适应农村需要,农民长期处在看病难、看病贵的困境中,农民看不起病,因病致残、因病返贫的问题十分突出。城乡社会医疗保障体制存在巨大差距,基本医疗保险大部分在城市,“新农合”刚刚覆盖大多数农村地区,且存在报销、转院难等问题。

  七、不平等的分配制度

  (一)初次分配不尽合理。一是数量庞大的农民和低下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导致农业相对效益偏低,农民收入长期处于低水平阶段。二是资本分配太多,劳动分配太少。三是城乡居民财产分布的差距已远远超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收入最高与最低的家庭财产总额之比为50∶1。四是农民工工资水平过低且增长缓慢。五是国家和企业储蓄增速明显快于农民储蓄增速。六是存在许多“隐形收入”。

  (二)二次分配存在着制度缺陷。政府财政预算支出在城乡之间分配极不合理,农村保障水平普遍较低;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机制不健全;财政转移支付没有建立完善的体制,重点不突出,力度不够,支农整体效益不明显,往往是用于“吃饭”钱多,“办事”钱少。

  (三)三次分配制度设计不到位。慈善公益机构很不发达,慈善事业发展滞后,我国仅有100多家慈善机构,所掌握的资金总额还不到GDP的0.5%,而美国每年捐赠的慈善公益资金高达GDP的9%。

  八、不合理的资源配置制度

  我国“三农”发展要素长期处于不合理配置状态之中,工农产品剪刀差、金融剪刀差、土地价格剪刀差、劳动力价格剪刀差,农业比较效益低,各项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城乡二元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因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而逐步钢化和宽化,在意识形态领域形成了惯性思维方式。

  (一)拉大了国民收入差距。从1992年到2006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从2.33∶1扩大到了3.28∶1,如果算上城市福利等,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达到6.00∶1。2000年我国冲破了基尼系数0.4的国际警戒线,进入“比较合理”发展区间,然而,2006年又回落到警戒线以内,达到了0.496,己达到拉丁美洲平均水平,远远高于印度,居亚洲之首,进入“高风险”发展区间。许多低收入者未能充分分享经济改革与发展所带来的成果,如何缩小国民收入差距,已成为统筹城乡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二)“三农”问题突出。农村购买力低,造成内需不足,难以形成城乡经济相互促进、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环境;农业基础设施薄弱,抗灾防灾能力低,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低;农民市民化程度低,综合素质有待较大幅度地提高,劳动力转移速度慢。

  (三)要素流动配置不尽合理。要素分配制度偏好于城市和工业化的理念没有从根本上改观,严重制约了农村各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部分镇村处于极其落后状态。

  (四)以牺牲资源和市场所交换的农业科技收益率没有达到预期目标。中国制造业面临着五权缺失:“技术上缺乏自主权,标准上缺乏制定权,价格上缺乏控制权,分配上缺乏话语权,附加值上缺乏收获权”。“中国制造”创新能力不足,在国际产业链上,目前还主要处于末端,外国企业控制了高端,耗费的资源少,利润稳定且丰厚;中国企业耗费了大量的水、电、煤等资源,只能获得5%的制造业利润。不仅面临着欧美不公平贸易壁垒的挤压,而且又要承担着劳动力成本增加和环境资源约束的双重压力,造成竞争力后劲不足。

  (五)农民为多轮建房付出了极高的生活资料成本。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住房经历了“60年代土墙草顶、70年代土墙瓦顶、80年代砖墙瓦顶、90年代平房、21世纪楼房”的多轮建房热潮。农村房子每隔10年就要拆旧建新,一代人要建几次建房,付出了极高的生活资料成本,挤占了必要的扩大再生产资金,是世界经济发展史上罕见的。

  (六)在二元体制框架内,“三农”在3个方面缺失了26种权利。⑴在政治地位上,少有参政议政权、自我管理权、知情权、说理权、组织权和受尊重权;⑵在经济地位上,少有劳动就业权、创业权、财产处置权、融贷权、公平税赋权、农业保险权、土地自主经营权和农田水利受益权;⑶在社会地位上,少有户籍权、安居权、迁徙权、乡村道路交通权、传统文化继承权、农业科技知识获取权、受教育权、医疗保健权、受保障权和环境保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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