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相关法规制度建设
借鉴发达国家和城市的经验,按照法定程序,加快出台保障本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健康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明确食用农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体系定位,将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建设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规范市场设置标准,明确政府职责、市场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职责。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管理。
(二)加快完善促进政策措施
市、区(县)政府加大政策支持与财政支持力度。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的政策。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市场交易服务费、摊位租赁服务费等收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纳入规划的批发市场用地供应予以保障,鼓励利用旧厂房、闲置仓库等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符合规划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成交价格的,可在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等基础上,综合确定出让地价。可采取土地出让、土地租赁等方式供地,同时明确土地供应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从事商业房地产开发。按照规定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用电用气与工业同价。探索建立政府投融资平台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投资控股。
(三)建立规划落实联动机制
加强本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发展规划与各项其他规划的衔接,加强市、区(县)食用农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规划的衔接。推动各区(县)根据市级规划的基本框架,结合实际,制订和落实本区域内的批发和零售市场规划。规范和引导区域批发市场和菜市场建设,避免重复和过度建设,加强信息沟通,做好食用农产品市场的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工作。
(四)加快食用农产品流通人才培养
依靠人员培训、人才引进、人才结构调整等手段,加快食用农产品流通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培训和市场机制,加快提高食用农产品批发和零售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和经营水平。指导商业职业学校设置相关专业,借助本市专业经营公司的行业经验,加快培育和储备食用农产品流通专业人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