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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特种野猪

发布时间:2011-07-03  来源:中国农业科技信息网
摘要:正确认识特种野猪
去年以来,有关“特种野猪”的文章在报刊上屡屡出现,大肆宣扬其“特殊”功用。那么,“特种野猪”到底如何呢?以下介绍会使您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1?“特种野猪”的称谓不科学:野猪在动物学中属偶蹄目猪科猪属。野猪在世界上广为分布,在我国的华南、华北、东北曾大量存在。由于人为过多猎杀和适宜生存环境空间的急剧减缩等因素影响,我国野猪数量急剧减少,已经被许多地方列为被保护的野生动物。家猪约在8000年前由野猪驯化而成,经过人们长期的科学选育,现已形成许多优良品种并被人们大量饲养,其生物学性状、生产性能、肉的品质等已不同于野猪,更符合人类的需求。“特种野猪”是近两年来出现在报刊上的新名词。它只不过是一些人对用野猪与家猪杂交后所产生的杂交猪的一种称谓,并不是什么高新技术的产物和具有奇特来历的特种动物,把这种猪称为“特种野猪”是不科学的。
 
  2?“特种野猪”不是新品种:在养殖业中,品种是指用优选繁殖的方法产生并保持的动物品系。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的规定,作为一个新品种需要具备法定的报审条件,履行法定的审定批准程序,生产经营种用畜禽需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许可。据了解,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向有关部门提交“特种野猪”的报审品种申请书、育种技术工作报告、报审品种的声像或画册资料及必要的实物。因此,它不可能是什么新品种。

  3?将“特种野猪”当做种猪经营、推广和广告是违法行为:《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未经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不得经营、推广和广告”。但一些单位和个人却目无法律规定,擅自将“特种野猪”当做种猪生产和出售,有的还在报刊上做广告,推销“特种野猪”,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应立即停止。

  4?野猪肉和“特种野猪”肉没有特殊功用:近几年来,吃“野味”在一些地方成为消费时尚,许多人出于好奇去尝一尝野猪肉也是可以理解的。其实野猪肉粗硬、口感差、有异味,远不如家猪肉好吃,并不像有人说的那样肉香味浓,肉质鲜美,更不具有防治癌症和疑难病症、强身健体、延年益寿的功效。

  5?盗用国家机关的名誉推销“特种野猪”:有文章及广告中称“国家科技部已将野猪列入星火计划,作为高新技术开发项目开发”;“农业部官员说,野猪市场前景广阔,适时开展野猪养殖商机无限”等。据笔者调查了解,科技部既没有将野猪列入星火计划,也没有将野猪作为高新技术开发项目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去实施;农业部的官员没有说过“野猪市场前景广阔,野猪养殖商机无限”这样没有事实根据的话。还需要指出的是,野猪是野生动物,养殖野猪应由林业部门依法批准和管理。

  6?野猪和“特种野猪”的技术经济指标有误:为了让人们相信养“特种野猪”的好处,有的人还列举了一些诱人的技术经济指标,并将野猪和“特种野猪”混在一起谈,如“野猪瘦肉率比家猪高出53.5%”。现在饲养的良种猪的胴体瘦肉率为63%左右,如果在此基础上瘦肉率再高出53.5%,那么野猪的瘦肉率就是96.7%,这是不真实的。“野猪5个月性成熟,一般年产2胎,每胎8~16只”。事实是野猪12~18个月性成熟,一年只产1胎,每胎4~6只。“野猪仔猪2月龄可长到20~30公斤”。事实上野猪比家猪长的慢得多,2月龄断奶体重只有4公斤左右。

  7?养野猪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手续:野猪是一种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说明野猪是可以驯养繁殖的。笔者认为,人工驯养繁殖野猪有很多好处:一是可以有效保护、扩大野猪种质资源;二是可以进一步开展对野猪的科学研究;三是可以为观赏和狩猎提供后续资源;四是可扩大市场上野猪肉的供应量,满足“野味”爱好者的需求;五是可增加养殖项目和养殖者的经济收入。但养野猪必须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到当地林业部门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如果出售野猪及其产品,还必须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8?饲养野猪、“特种野猪”要慎重行事:近一时期,有一些人跃跃欲试,要投资兴办野猪、“特种野猪”养殖场。在此提醒那些欲饲养野猪的朋友们要慎重行事,千万不要被一些虚假的、不真实的广告宣传所迷惑,要了解市场行情,看产品有没有销路?效益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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