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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规模经营与现代化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07-12-04  来源:山西农业规模经营与现代化问题研究
摘要:引言:土地制度是一个社会和国家的最根本制度之一,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兴衰更替大多围绕着土地的归属权进行。无数贫苦农民为实现耕者有其田的理想浴血奋战。新中国成立以后,广大农民成了土地的主人,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

  引言:土地制度是一个社会和国家的最根本制度之一,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兴衰更替大多围绕着土地的归属权进行。无数贫苦农民为实现“耕者有其田”的理想浴血奋战。新中国成立以后,广大农民成了土地的主人,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温饱问题得以解决。为了尽快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和实现农业现代化,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大力推动土地规模化经营是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规模经营是通向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1.土地规模经营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任何一种土地制度都是与当时社会经济状况和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我国的家庭联产承包制也不例外。当时之所以实行这种制度主要着眼点是解决粮食产量低和农民温饱问题的,这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制度,对于解决广大农民的温饱问题具有非常明显的作用。事实证明,通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我国农民的温饱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但是随着经济形势的飞速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革这种土地经营制度,发展规模农业和集体经济。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集体经济”。从现实的发展情况看,小平同志的话是很有预见性的。从当前的土地经营制度看,家庭联产承包制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这就必须大刀阔斧的改革现行土地经营制度。这不是为了改革而改革,而是生产力发展的需求,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需求。

  首先,实行土地规模经营是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就必然要求打破原有的生产关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新的生产关系。我国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做为一定历史条件下土地经营模式,在其积极意义发挥到极限的时候,就应当及时探索完善和改革这种土地经营制度的方式。从目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形势看,迫切需要发展现代农业,为农民增收创造条件。而要发展现代农业,就必须推动土地的规模化经营。

  其次,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是中国农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求。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必须紧跟世界农业生产的节拍。随着6年保护期的结束,农产品关税将由目前的21.3%下调到2008年的15.1%。与此同时,国外农产品由规模优势所实现的低廉价格将对中国农产品出口形成巨大的压力。我国农产品生产由于规模狭小,在国际上竞争力十分低下,大宗农产品玉米价格比国际市场高65%,大米价格比国际市场高25%,小麦价格比国际市场高60%。由于竞争力低下,出口情况一直比较低迷,大米出口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达109万吨,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到2003年其出口量也不过262万吨。平均每年只增长2.5%。因此,全球化对于中国的农业就象一把双刃剑,如果不适时改变传统的经营方式,不提高劳动生产率就会面临巨大的损失。

  第三,实现规模经营是世界农业发展的潮流。事实上,发展规模经营不仅是中国农业发展的趋势,也是整个世界农业发展的潮流。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包括西方国家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经过小农经济为主体的农业生产形式,但在第一次工业革命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进,工业化国家都先后完成了土地的聚集,走上了规模经营的道路。西方国家在进入工业化前,农业人口和经济总量占国民经济比重都在70%以上,但走上市场化的道路以后,农业人口不断减少,土地不断集中。以美国为例,1850年,美国的农业劳动力占全国就业劳动力的比重为71.8%,在之后的102多年中土地加速聚集,从1910年到1969年,在耕地面积没有太大变化的情况下,农场总数由636.2万个减少到273万个,减少了57.1%,其中1000英亩以上的大农场由1910年的5万个,增加到1969年的14.5万个,增长1.9倍。而10英亩以下的农场则从1910年的33.5万个,减少到1970年的16.2万个。

  近年来,各国为了加强本国农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都在千方百计的在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上做文章,其中所采取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发展规模经营。韩国近年来农户经营的耕地面积逐步呈扩大趋势,耕作面积在75亩以上的农户比5年前增加了1倍,达到1.57万户。此外,还有26万多农户表示在今后5年内要扩大耕作面积。丹麦政府为了改变以往土地耕作过于零碎的状况,立法规定:土地所有者有权要求与他人交换地块,化零为整。交换后受损一方由获益者给予补偿;田地要有适当的形状,每块的长度不得超过宽度的3至4倍,任何土地所有者都要接受土地的调整和规划;凡农场面积的变动,必须经内政部视察核准。近年来该国又规定家庭农场面积不得小于5公顷(75亩)。目前,该国拥有3—10公顷的小农场占30%,有10-60公顷土地的中等农场占65%,占有60公顷以上的大农场约占5%。经过一系列的政策和法令的实施,极大地增强了丹麦农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意大利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家,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为了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和国际竞争力,其农场的面积大都在300亩左右,其生产方式采取农户自愿组成的合作社。为了便于国家对合作社进行组织指导和资助,国家通过专业生产协会向生产者提供资金和贷款。目前,这种合作社已成为意大利农业最普遍的生产方式,占到农户总数的30%以上。

  第四,规模化经营是城乡社会协调发展、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土地规模化经营不仅可以有效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尽快增加农民收入,构建城乡和谐社会,而且也关系着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因为从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看,整个工业经济面临着产能过剩的痛苦。贸易顺差的持续走高,使我国的对外贸易面临着的巨大国际压力。一些西方国家在从我国获取巨额利润后,反过来指责我们搞贸易倾销。为了减轻国际压力,我国的工业品销售必须采取两条腿走路的办法,即在开拓国际市场的同时,要最大限度地扩大内需。但是,由于现阶段我国农村仍是一家一户小规模的生产,生产成本高,生产效率低,除了实现温饱外,购买力水平还比较低下,许多农民买不起新家电产品,仍然购买二手货和使用亲朋好友送的旧电器。因此只有尽快提高农民收入,才能提高农民的购买力和消费水平,才能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而要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发展规模经营是重要手段。资料表明,规模经营是提高农民收入的最佳途径。目前我国的一些承包大户已率先过上了小康生活。太原市清徐县徐沟镇西怀远村农民陈万荣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开始大面积承包耕地,至目前为止已承包2300亩,其中种植玉米2000亩,豆类及芦笋蔬菜300亩,年收入在100万元以上。2007年1月,被农业部授予“种粮大户称号”。当然土地规模经营不限于这种“承包大户”形式,一些乡镇企业发达的地方通过集体规模经营等形式也实现了土地的规模经营,极大的提高了农业的比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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