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首页 农业新闻 致富信息 农业技术 农产品价格 农业搜索 农药 网站地图

山西农业规模经营与现代化问题研究(4)

发布时间:2007-12-04  来源:山西农业规模经营与现代化问题研究
摘要:二、推进土地规模化经营应注意的问题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国家的法律制度付于了农民对土地拥有无可置疑的经营权。因此,推动土地规模经营不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以不损害农民利益为前提,都必须注重农村和谐社会

  二、推进土地规模化经营应注意的问题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国家的法律制度付于了农民对土地拥有无可置疑的经营权。因此,推动土地规模经营不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以不损害农民利益为前提,都必须注重农村和谐社会的建立和稳定。

  1.实行土地规模经营不搞一刀切,在条件成熟的乡村或地区有序推进

  实行土地规模经营固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由于我国地域辽阔,情况千差万别,因而不能采取简单的行政手段搞一刀切。从经济发展情况看,全国东、中、西三大经济板块发展存在较大的差别,2005年东部发达地区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北京为7346元、天津为5579元、江苏为5276元、浙江为6659元,而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广西为2494元、四川为2802元、云南为2041元、甘肃为1979元。即使是同一个省份也存在着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如苏南、苏北与苏中虽然同属一个省份,但2003年苏南地区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为5825元、苏中地区为4249元,苏北地区则只有3527元。这样的例子实在是举不胜举,如鲁东与鲁西、陕南与陕北、皖南与皖北的差别也是很大的。即使属于同一乡镇,有的村工厂林立、农民人均纯入在万元以上,有的村则温饱问题也难以解决。有的乡村虽然属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但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使农民收入结构迅速非农化。如原平市下原平村,村民在村长武美龙的带领下,85%的村民入股办起了钢模板厂和西美钢铁有限公司等村办企业,去年村民从这两个厂得到600万元的工资收入,加上股东分红,全村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500元,占农民纯收入的比重达到85%。因此,实行土地规模经营必须是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由于我国的土地经营制度是以村民委员会为基本单位的,因此,实行土地规模经营最好是在村办企业发达的乡村推广,成熟一个,推进一个,象原平市下原平村这样的村庄,集体经济占主导地位,推进土地规模经营已是水到渠成的事了。这样,星星之火过不了多久就会随着非农产业的发展成为燎原之势。

  国外发展规模经营的经验表明:当经济不发达、土地还是农民的基本生存保障时,农民不愿轻易放弃土地;当经济发达、土地的不可再生性展示出其无限增值的前景时,农民也不愿轻易放弃土地;当农民从非农产业获得丰厚而稳定的收入,土地已变的无足轻重的同时,发展规模经营的时机便成熟了。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加以引导和支持,就会使土地的规模经营得到迅速的发展。

  从我国的试验情况看,推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首先,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大量、稳定地转移是前提。在苏南三县(市)试验时,已有60%以上的农村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农户收入的60%以上来自非农产业。其次,村级组织有较强的经营实力是基础。苏南33个试点村近6年平均每个村农业投资额114.7万元。第三,健全的农业综合服务体系是依托。苏南三县(市)已有70%以上的村建立了农业综合服务站。第四,拥有相应的机械装备和作业能力是保证。苏南三个试点县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单位,除水稻机收率为50%—60%外,其它生产环节全部实现了机械化。

  总之,农业的规模经营既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一个渐近的过程。相信随着农村经济的非农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规模经营会有一个大的发展。但是,强调适时推进,不搞一刀切,并不是褒扬无所做为的行为。应当看到,目前在我们国家很多地区的乡村已具备了土地规模经营的条件,但是,由于缺乏政策引导,规模化进程十分缓慢。特别是一些乡村干部因循守旧的思想还比较严重,不能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生产经营。保守估计,在我国2000来个县、市区73万个行政村中,具备土地规模经营的村庄至少在10000个左右,如果我们把10000个具备规模经营的乡村做为推进规模经营的试点,必将推动全国土地规模化经营的进程。

  2.推动土地规模经营必须壮大以公有制为主导地位的集体经济

  土地规模经营与发展集体经济在我们国家其实是一对孪生兄弟。实践证明,凡是集体经济发达并且占主导地位的村庄,其土地的规模化进程就进度快,反之则难以推进。江苏的华西村、河南的南街大队、以及山西的皇城村、赵家堡、大寨村都是在村办工业的率先发展下实行了土地规模经营的。

  为什么必须壮大公有制为主导的集体经济才能推进土地的规模经营呢?其实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如果一个村从表面上看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很高,但实际上这个村的收入是由一个私营企业和大老板收入高导致的。而大多数村民却仍然以种植业为主,一年的收入扣除生产成本外所剩无几。在这种情况下,仅以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来衡量是否具备规模经营的条件,肯定是不科学的。当前,在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中,由于忽视集体经济的发展,已经严重影响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进程。特别一些原本属于集体的村办企业,在企业改制以后,成了个人控股的私营企业、不仅难以实现工业对农业的反哺,而加速了农村居民的两极分化。

  根据我们的调查,在新农村建设中,凡是集体经济发达的地方,新农村建设步伐就快,农业产业化水平、土地的规模化经营程度也高。晋城和长治是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两个地区,由于他们在新农村建设中坚持发展集体经济,走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道路,在农业产业化的实践中,把第一、二、三产业有机结合,使全村的村民收入水平基本相当,既没有出现贫困户、也没有大特殊的冒尖户,而家家户户都是富裕户,在新农村建设中家家都住上了村里统一建设的小二楼,广大农民几十年来的追求终于梦想成真。

  汾阳县贾家庄村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就以高度集体化生产成为全国农业战线的一面旗帜,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他们因地制宜,完善双层经营体制,不断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发展规模经营,成为率先共同富裕的典型。介休市顺城关村从1988年以来大力发展集体经济,不仅实现了工业对农业的反哺,而且通过推动土地规模化进程加快了农业现代化进程。

  相反,在集体经济薄弱的一些村庄,农户以种地为主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居主导地位,广大农民坚守自己的一亩三分田,思想保守落后,土地流转难、规模化经营遥遥无期。因此,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大张旗鼓的宣传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只有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了,土地规模经营才能顺利实现,农业现代化进程才能加快,农民收入水平才会提高,城乡和谐社会才能建立,国民经济才能稳步发展。

  3.推动土地规模经营应正确处理国家法律和地方政策的关系

  当前土地流转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集体“反承包”。即社区集体组织向农户“承包”,农户在保留原始承包权的前提下将土地交给集体并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集体组织则再将土地统一承包或出租给种田能手或专业组经营。二是股份合作制。即社区集体成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农户以承包权入股的方式将土地交给集体在年底分红,集体则将土地承包给公司经营。三是农户之间的自主转让。即土地使用权在农户之间自主进行,社区组织只起中介协调作用。

  但是,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流转,都必须正确处理国家法律和地方政策以及村民行为的关系。因为,现阶段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农民享有土地承包权三十年不变的权利,但是为了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又不得不改变土地的经营方式。特别是在推动土地规模经营进程中,一些地方政府的政策常常发生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为了正确处理国家土地承包法与地方政策的关系,农业部2005年1月19日公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土地流转必须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原则。因此,现阶段在土地规模化经营的进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农民转让。否则是既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利,又违反了国家的法律。

  为什么要强调保护农民的合法权宜呢?这是由国内外经验决定的。从国际上的情况看,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城市化过程中,许多农民失去土地以后便流浪到城市,造成了城市的贫民窟和犯罪率的上升。无论是墨西哥,还是巴西、印度、孟加拉国,比较普遍的问题都是土地私有化情况下的大地主、大农场主、大庄园主的土地扩张,同时伴随着小农破产。而我们国家为什么没有出现这种情况呢?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民没有失地,国家充分肯定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从国内情况看,一些地区在土地流转中既存在着不规范的问题,也存在着“归大堆”、“搞政绩”的行为。如海南省2000年全省19个县共发生土地权属纠纷9273起,涉及土地面积147.9万亩。在这些纠纷中,既有农垦与地方的纠纷,也有乡镇之间、农户之间的纠纷。因此改革土地经营制度既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既是一个法律问题,又是一个政策问题,正确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经济稳步发展的重大问题。

打印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