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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规模经营与现代化问题研究(5)

发布时间:2007-12-04  来源:山西农业规模经营与现代化问题研究
摘要:三、推进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建议和对策 西方发达国家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完成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而我们这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古国却长期在自然经济的天地里徘徊不前。因此,这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和研究的大

  三、推进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建议和对策

  西方发达国家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完成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而我们这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古国却长期在自然经济的天地里徘徊不前。因此,这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和研究的大课题。无疑,停止的论点、悲观的论点、无所作为的论点都是不利于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早日实现的。当今世界,在经济飞速发展和科技日新月异的情况下,如果我们不采取有力措施来推动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就会使农业成为国民经济的短腿,农民成为贫民和弱势群体,第一、二、三产业就难以协调发展。

  1.解放思想,与时俱进,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的认识水平

  推动土地规模化经营不仅需要提高农民群众的认识水平,而且需要提高广大干部的认识水平,在推动土地规模化经营的问题上一些干部存在若干认识误区。误区之一是强调人多地少,搞规模经营会侵犯农民的合法利益。这种认识固然有其正确的一面,但却是保护了农民的近期利益,损害了农民的长远利益。即保证了农民温饱问题的解决,抑制了农民收入的迅速增长。因为不搞土地规模经营,农业劳动生产率就难以提高,农业产业化、机械化、化学化、科技化等就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农民的收入就难以提高。误区之二是认为农民对土地规模经营没兴趣。事实上,农民对土地规模经营有没有兴趣不在于自己是否仍然从事农业生产劳动,而在于是否损害了自己的权益。因此,在土地规模化经营过程中,只要我们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来保障农户的利益,不仅不会受到农民的阻挠,而且会得到广大农民的拥护。一些国情与我国差不多的国家在土地规模化经营进程中,由于政策得当,都相继实现了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法国政府在上世纪60年代采取了若干加速土地集中的政策,实现了农业的规模经营。1960年实施的农业指导法,加速了小农场的消亡,通过“土地整治与乡村建设公司”直接干预土地市场,加速了土地的流转和集聚。从1975年至1983年,农场总数由133万个减少为117万个,其中50公顷以下的中小农场由119万个减少到100万个,而50公顷以上的大农场则由14万个增加到17万个。

  据零点调查公司发布的一份名为《中国农民在中国加入WTO后的选择》的报告说,如果我国农业在入世后走上规模化经营的道路,则约有四成的农民将选择成为种粮大户,约有二成左右的农民居民将选择成为农业工人,约有六成农民支持规模化经营的选择。这表明,农民兄弟们已经意识到走规模化经营的道路的重大意义。如能早日付诸实施,被抛荒的耕地及“老人田”、“省事田”都将迅速向种田大户集中,所得收入将远远高于农户分散经营时的水平。由此可见,广大农民对于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是持支持态度的。也由此得出这么一个结论:“在某些重大问题上,最严重的问题不在于教育农民,而在于澄清我们干部中某些人的一些错误认识。

  2.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

  为推动土地规模化经营的进程,各地应当在国家法律即土地承包法的框架内建立适合当地的土地流转机制。土地流转机制不是强制政策,而是促进土地集中经营的合理措施。

  近年来,全国各地通过土地流转,出现了不少经营大户。山西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经营2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就达到了50户。最大的承包户是清徐县西怀远村农民陈万荣,至目前为止,共承包耕地2300亩,年收入达100万元。在土地广阔的新疆地区,规模经营造就了许多千万富翁。这些经营大户被称为“西部农场主”。据粗略统计,在塔里木盆地五地、州,通过规模经营年收入在100万元的家庭不下300户,农民王国泽在阿克苏市、温宿县等地承包和开垦的耕地逾万亩,年销售收入达450万元。

  当前,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应从政策、法律等几方面着手,必须采取综合性的措施。既要保护农户的合法利益,又要有利于土地的顺利流转。

  (1)完善法律条文,促进土地流转。土地流转存在的隐患问题主要是利益纠纷。因此,法律应明确规定出让方和承包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地方立法可以超前,可以制定适合本地的流转条例和办法。对暂不具备具立法条件的地方、应借鉴发达地区经验,完善当地流转政策,为土地规模经营开启方便之间。

  (2)大力培养农村土地市场,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土地流转机制。建立农村土地市场,首先是培育和发展各种类型的为土地流转提供政策咨询、法律介绍及市场调研的中介组织。其次是要建立市场调节机制,防止土地使用过于集中和垄断,从而建立富有生机和活力的公平性竞争机制。

  (3)充分发挥政府和村集体的职能。在发挥市场调节职能的同时,必须充分重视政府和村集体的职能。因为市场机制有其自身的盲目性,特别是我们这样大的一个农业大国,政府在土地流转中应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也就是要建立计划控制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因此在土地流转过程当中要完善产权登记制度,建立科学的农地资产评估体系,同时要严格监视土地规模化经营以后的使用问题,凡是从事非农产业经营行为,政府和村集体有权收回其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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