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生态标志认证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对推动绿色农产品由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演进至关重要。值得欣喜的是,甘肃省已经举办了首次农产品地理标志培训班,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应逐渐形成全省乃至全国公认的生态标志认证权威机构。凡希望获得生态标志的“绿色产品”,均应向权威认证机构提出申请,按既定标准完成规定的测试程序并提交规定的测试数据,证明产品达到了生态标志的授予标准。这样,一方面可以鼓励生产者加强对生态保护的投入,同时由于引导了消费者对生态标志产品的付费,而间接回报了生产者对生态保护的投入。
6.加强生态补偿制度法制化进程
加强生态补偿制度法制化进程,是实施生态补偿政策、制度的法律保障,也是由生态补偿的本质所决定的。
生态补偿的本质,实际上就是在生态保护的实施者和受益者之间重新分配利益的问题。在利益诉求多元的今天,一般而言,每一个利益方为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总要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行动策略,与其他利益方进行博弈。根据博弈理论分析,对于实施生态保护并且使受益方对实施方进行补偿,在有限次的实施中达不到帕累托改进的目的,因为它不是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要想使帕累托改进成为纳什均衡,只要无穷次地重复博弈内容,且引入冷酷策略(Grim Strategies)就可以达到。这就表明,只有建立起长效的运行机制,才能保证生态补偿的公平。而建立长效机制的根本保证就是法律保证,将“利益博弈”纳入法治轨道的核心,就在于寻求利益博弈的透明化机制,在程序的平台上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互动博弈,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维护公权与私权的均衡与和谐。为此,必须加快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制化进程。
目前,我们虽然有涉及生态补偿内容的相关政策十余项,但没有一项政策是真正以生态补偿为目的而设计的。在这些补偿政策中,虽然有涉及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的相关内容,但因为整个政策的主体是为其他目标服务的,这样,在政策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往往出现生态保护与修复内容被忽视的现象,生态补偿的目的基本无法实现。同时,在现有的生态补偿相关政策中,缺乏长期有效的生态补偿政策,例如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具有生态补偿含义的政策,它们大多是以项目、工程或计划的方式组织实施,具有明确的时限。在政策实施期限内,农牧民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所牺牲的经济利益得到了一定补偿,他们会因此而限制自己的不良生产和开发活动。反之,当他们牺牲的经济利益因“时限”到期而得不到经济补偿的时候,为了基本的生活和发展需求,就又会对生态环境形成破坏。这种延续性不强的短期性政策,会给其实施的效果带来较大的变数和风险。
因此,从长远发展来看,要促进生态足迹的增加,这意味着对自然资源的利用程度加大。同时要从维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视角出发,整合现有的已经实践了若干时段的生态补偿相关政策,将其上升为法律,从国家层次上制定出生态补偿的专项法律、法规,以法律形式将补偿范围、对象、补偿标准等的制定和实施确定下来,为生态补偿提供法律依据,也为各地、各行业实施生态补偿提供统一的法律指导和支持。近悉,国家已正式启动了《生态补偿条例》起草工作,它的出台必将增强实践的法律推动力。



